当事人不同意司法鉴定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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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不同意司法鉴定,有多个救济手段,首先可以去申请重新鉴定,向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或者向行政机构投诉,提供原来司法鉴定存在错误的证据。重新鉴定的次数并没有限制,当然,要想推翻之前的鉴定结果,必须有充分证据。
当事人不同意司法鉴定怎么办?

一、当事人不同意司法鉴定怎么办?

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怎么出具的?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4、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在民事或者刑事诉讼中应当较多,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想否定其效力也有多种办法,比如去申请重新鉴定,自己收集证据推翻,或者去司法局投诉,阐述原来鉴定程序有误,存在重大瑕疵。重新鉴定的时间是不算入举证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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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内容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结果的请求、理由等等。在现实医疗纠纷鉴定实践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技术问题说不清楚、对于鉴定程序也缺乏了解,往往是带有鉴定的要求就直接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鉴定中心的接待人员,从方便鉴定的角度出发,会按照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填写或者撰写相关的文书,但是,这样的帮助是出于对患者及其家属方便的基础上的,如果相关工作人员不提供这样的方便的,患者及其家属也不要生气,按照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应当撰写相关申请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撰写相关材料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向工作人员提出,请求协助和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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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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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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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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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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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司法鉴定的标准不仅是法律的要求,同时也是现实的需要。有了明确的鉴定标准,对于鉴定结果的出炉是很有帮助的,没有标准意味着就是无法出台结果,司法鉴定工作也是难以开展,司法鉴定结果也就会失去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了。因此,明确鉴定的标准,对于司法鉴定来说是非常之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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