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建房拆迁补尝规定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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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自建房拆迁补偿的规定,如果有土地证以及建房的许可证的,应当得到全额的补偿。国家拆迁大部分是为了一些公共的设施,但是侵害到的房屋使用权人的权益,所以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的标准根据地区的不同会有不同的规定。

天津市自建房拆迁补尝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天津市自建房拆迁补尝规定是怎么样的?

只要有土地证和建房许可证,自建房屋的拆迁应该得到全额补偿。

但具体补偿标准,只能根据当地的实际,由土地的类别等级以及房屋的结构折旧情况决定。

是在集体土地上还是国有土地上建的呢?

以国有土地上为例,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有关部门会组织将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进行登记、测量、认定、处理。这个时候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都会被对应展现。

如果该房屋没有产权证,那么还会专门认定该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如果是,那便没有补偿。

如果有房产证,产权没有纠纷,测量后会组织评估,而评估的标准是按照该片区内下发的补偿方案来具体实施的。所以至于多少钱一平,是要看当地的补偿方案才能知道的,全国没有统一价。但是有个参照补偿方案是否合理的方法,那就是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应当与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同或高于市场价值。

所以需要根据房屋具体情况来判断该如何补偿、多少钱一平。

自建房屋遇到拆迁时,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公式:自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被拆房屋面积单价 土地使用权面积基本价格 补贴单价)×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 安置补助费。这里要注意,单价要参照周边市场行情,安置补助费也要根据具体政策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结合。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拆迁房屋再现在飞速发展的社会非常常见,常见一些城市将一些设施老旧的城区给拆迁了,一方面是为了城市的市容市貌,另外也是为了能够建设一些公共的建筑来造福人民,但是无论是为了什么,损害到人民利益都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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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则建设。2、凡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3、不准在新建居住区内建设未经规划批准的项目。4、在按规划已建成的居住区内,不准插建居住建筑,不准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改作工业及仓储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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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才自学了一些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有什么?
[律师回复] 第十一条 拆迁征用单位自管房和私房(含附属物)的补偿费,由拆迁部门按照本市现行拆迁房屋估价试行标准再增加60%系数勘估作价,与产权所有者在期限内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同时收回房屋产权证件;并将补偿费交付产权所有者。逾期不办的,房屋先行拆除,补偿费由拆迁部门无息代管。有产权、债务纠纷限期内尚未协商一致的,先行拆除房屋,待纠纷解决后再予付款。
房主要求住房产权的,可用安置房作价抵偿。楼房
一、四层按建筑造价(不含征地、拆迁、配套等费用,下同)作价,
二、三层按建筑造价加5%作价,五层以上按建筑造价减5%作价。安置房与征用房两相作价找差,付清差价款后,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书。
第十二条 拆除农业户自住房和农村集体所有房屋,由所在乡、镇统一划定宅基地重建。拆迁部门按规定对被拆房屋作价补偿,并按原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发给建房补助费。无条件解决宅基地的,按照私房、单位自管房的安置、补偿办法办理。对租赁给城镇居民使用的房屋,新建后仍安置原使用者。
第十三条 拆除房管部门统管的房屋,建设单位用安置被迁单位和住户的房屋作为产权抵偿,包括拆甲区安乙区的均不另作经济补偿。抵偿产权有困难的,按本市现行拆迁房屋估价试行标准再加60%系数作价补偿。被拆房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停租、撤管、注销产权。
第十四条 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由拆迁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第十五条 单位提供房源对被迁户作固定安置的,按原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40元对安置单位作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安置租借私房的,按产权所有者160元和安置单位80元的数额补助。
私房主自住房自行解决安置房的,按原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40元作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六条 被迁户的搬家费,以一口人户3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加10元的标准计发。
被迁单位的搬家费,按被拆房屋的使用面积,生产、仓库用房每平方米5元,办公、营业用房每平方米3元计发。对先做临时安置的被迁单位和住户,待固定安置搬迁后,再发一次搬家费。
被迁户参加拆迁会议,按实际天数计算;搬家时给予两天假期。由拆迁部门出具证明,均按公假处理,不影响评比和奖励。
第十七条 被迁户和被迁单位的搬迁时间统一规定为七天。被迁户每提前一天,按正式常住户口1—3口人户3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发10元;被迁单位每提前一天,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元,从交验空房之日起计发提前搬迁奖。
第十八条 对已经作妥善安置,合理补偿,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 被迁户和被迁单位超过限期一天的扣发搬迁费50%,超过限期两天内的扣发全部搬迁费。被迁户超过限期两天以上的,按实际超过天数每天罚款30元,由被迁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扣交。被迁单位超过限期两天以上的,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每天每平方米罚款3元。
2. 对乘机煽动闹事,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污言秽语,行凶打人,抢占房屋,哄抢国家资财和蓄意阻扰建设的,由拆迁部门提请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印发《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为了规范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被申请人实施了行政裁决;
2、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了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
3、拆迁人已经按裁决意见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4、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已经举行听证;
5、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听证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4、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5、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6、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提存证明;
7、其他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的资料。
凡是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申报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区、县人民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裁决事实清楚;
3、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
4、提供的申请强制拆迁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5、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拆迁: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
2、被申请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人民已经受理或做出判决、裁定的;
4、不符合《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
三、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充分、客观的,退回强制拆迁申请,做出不予强制拆迁的通知,责成申请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准予执行强制拆迁的,应当发布《限期搬迁决定》,并提前15日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将政府出具的决定及相关资料报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查。
《限期搬迁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认定裁决的合法性;
(二)强制执行的内容;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后果;
(四)做出《限期搬迁决定》单位的全称和时间,并加盖印章。
四、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实施强制拆迁前,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津房拆〔2004〕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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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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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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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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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被申请人实施了行政裁决;
2、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了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
3、拆迁人已经按裁决意见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4、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已经举行听证;
5、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听证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4、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5、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6、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提存证明;
7、其他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的资料。
凡是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申报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区、县人民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裁决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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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的申请强制拆迁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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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
2、被申请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人民已经受理或做出判决、裁定的;
4、不符合《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
三、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充分、客观的,退回强制拆迁申请,做出不予强制拆迁的通知,责成申请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准予执行强制拆迁的,应当发布《限期搬迁决定》,并提前15日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将政府出具的决定及相关资料报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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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于我家附近在拆迁,对于土地拆迁赔偿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并不是很了解,所以想了解一些有关城市房屋拆迁征收赔尝法规的一些具体规定,谢谢
[律师回复] 城市房屋拆迁征收赔尝法规具体有如下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6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以上是有关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土地的补偿,如果你或你身边的家人朋友也遇到过房屋拆迁征收土地事件,请参考以上相关条例。这样能够了解清楚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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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有哪些?
为规范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资料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等单位按照《关于下达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二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10]533号)的要求,编制完成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程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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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天津市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印发《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为了规范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被申请人实施了行政裁决; 2、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了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 3、拆迁人已经按裁决意见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4、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已经举行听证; 5、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听证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4、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5、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6、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提存证明; 7、其他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的资料。 凡是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申报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区、县人民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裁决事实清楚; 3、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 4、提供的申请强制拆迁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5、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拆迁: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 2、被申请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人民已经受理或做出判决、裁定的; 4、不符合《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 三、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充分、客观的,退回强制拆迁申请,做出不予强制拆迁的通知,责成申请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准予执行强制拆迁的,应当发布《限期搬迁决定》,并提前15日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将政府出具的决定及相关资料报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查。 《限期搬迁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认定裁决的合法性; (二)强制执行的内容;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后果; (四)做出《限期搬迁决定》单位的全称和时间,并加盖印章。 四、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实施强制拆迁前,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津房拆〔2004〕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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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有营业执照拆迁恁么补尝
涉及营业执照的自建房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赔偿、营业损失、设备搬迁和维修等。赔偿标准不统一,常见的依据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或有效期内且合法的营业执照,按营业用房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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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城市有工作单位的人的房子拆迁怎样补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城市有工作单位的人的房子拆迁怎样补尝问题解答如下, 各级应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地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和补偿安置工作。凡县、区级原已制定的与《条例》、《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应即行废止,切实保证政令畅通。要严把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查发证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必须依照《条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或申请要件不全的项目均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切实加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工作,防止挤占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准实施拆迁。各地应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12号令)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屋拆迁单位和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制度,严格拆迁人员和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对房屋拆迁单位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从事房屋拆迁工作和房地产估价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房屋拆迁从业人员素质。严禁无拆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承揽拆迁项目,严禁通过挂靠拆迁单位从事拆迁;严禁有资格的拆迁单位非法转让或层层转包、分包拆迁业务,出借拆迁资格证;严禁房地产估价机构转让或层层转包、分包拆迁业务。对违反规定实施拆迁和拆迁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严查处罚力度。
  同时,各级建设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杜绝拆除工程中的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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