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出差途中被感染肺炎属不属于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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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作出差途中被感染肺炎属于工伤,肺炎虽然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但因近期冠状病毒肺炎的感染而引起的,也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所以可以员工可以合法的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工作出差途中被感染肺炎属不属于工伤?

一、工作出差途中被感染肺炎属不属于工伤

工作出差途中被感染肺炎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为工伤。劳动者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出差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因此,在出差的途中被感染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

二、具体的认定情况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⑵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⑶拒绝治疗的;

⑷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近期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员工在出差途中被感染肺炎的情况是比较多的,但由于肺炎并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所以并不以此来进行工伤认定,涉及到造成感染的,应当服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可以获得统一的免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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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出差武汉期间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回复] 此次人社部关于工伤认定是有限制条件的。
首先是时间上的条件,即,在新型冠状防控和救治工作中被感染的才符合条件。牙科医生在给患者看牙过程中感染的,就不符合时间上的条件;
其次,人员范围上的条件,即,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这里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理解为与防控救治相关的工作人员,外地出差到武汉的、与防控救治无关的人员,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人员范围;
最后,医护人员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被感染的。如果医护人员在家庭聚会上被感染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出差过程中被感染能否认定为工伤,人社部的文件中没有涉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也就是说,在广东,劳动者被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被感染的,视同工伤。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依法宣布为疫区”,就武汉目前而言尚未被宣布为“疫区”,因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没有相关规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没有相关规定。
如果我们回到《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来看今天的问题,就会立即陷入迷茫。先看原文,没敢做删减,大家自己看;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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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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