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因为疫情不上班有工资吗?
因为疫情不上班有工资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单位确实经营困难,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资问题吗?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如果是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应该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各地并不完全相同。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
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跟员工协商工资发放问题,从头到尾不发任何工资,也没有任何补贴的这种做法是绝对违法的,实际上员工完全可以到劳动局投诉公司的这种行为。因为对这个问题是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企业有实质性困难的,必须要跟员工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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