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单位补发加班工资是否合法?
要求单位补发加班工资是合法,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对于计算加班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总结来有以下两种:
1、按照基本工资确定。
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员工所在岗位或者所具备的技能中相对固定的价值。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基数的法律依据是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践中,大多数人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基本工资,如果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似乎有点不公平,因此由出现了下面的一种方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例如,在北京就有特殊规定。具体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第四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是按照以下原则:
a、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b、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在日常生活当中加班,他并不是说劳动者必须要进行的一项事项,主要还是因为用人单位这个方面经营活动比较繁忙,所以用人单位希望劳动者劳动加班,当然用完单位也需要对劳动者的加班支付出一定的报酬,也就是加班工资方面的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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