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工伤的待遇有哪些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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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在发生伤害时如吸毒、饮酒、自残、故意犯罪的,我国的劳动部门对这类人员的工伤不予认定。相关的劳动者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办理自身的工伤赔偿,超过工伤认定界限的,我国的劳动部门可以不予鉴定和认定工作。
不属于工伤的待遇有哪些情况

一、不属于工伤的待遇有哪些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二、扩展资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者在办理这类工伤赔偿时,应符合我国的工伤认定范围才能够进行办理。对自身的伤害进行治疗后,及时的进行劳动工伤鉴定,按照自身的工伤鉴定报告的鉴定等级进行办理,确保自身的劳动合法权益。劳动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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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和朋友聊天的时候,我们就这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终局裁决这个问题争论的很久,我觉得应该不属于,有人能跟我说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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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终局的案件是工伤费用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12个月金额。如果超过,就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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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烈属子女.有民政部门发的烈属证.但是一直没有享受任何待遇.就是问问有没有待遇该是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不能,爷爷是烈士,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自然不包括孙子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同时也可以根据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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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大病病种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类风湿病、糖尿病(有合并症)、高血压病(期)、慢性精神病、脑血管意外、严重外伤后遗症。肾脏移植术后用药列入大病病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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