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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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管合同成立条件包括主观真实意愿与保管物的移交两个条件,因为保管合同是属于实践性合同,而非诺成性的合同,就要求订立合同的双方作出一定的实践行为,合同才会成立,还有就是,保管合同一般存在无偿性的保管合同与有偿性的保管合同两种。
保管合同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一、保管合同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立合同的双方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须有相应的转交行为,因为保管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成立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哪些?

(1)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间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卖人买受人约定,嗣后由出卖人为买受人保管。

(3)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事前仅有口头约定,其后,在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变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为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则改变主意的一方并不构成违约,对方当然无权请求强制履行,也无权请求法院追究其责任。

(4)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由上文可以知道,当寄托人将需要保管的物品交付给保管人,经保管人验收后,合同就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当知识提出想要寄托物品时,合同是不成立的。

三、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保管人对于寄存人移交的保管物只存在暂时性的占有,并不享有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即保管人在返还保管物时是必须将保管物的原物以及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产生的孳息全部移交寄存人的,但是如果是有偿的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是需要支付保管人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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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停车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住宿停车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两个,即寄存人与保管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是出于双方的主观真实意愿,另外寄存人移交保管物给保管人,缺少上述任意一条件都会使得保管合同无法成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保管合同都是有偿的,也是存在无偿的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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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盖了一个小区,我们公司想成立小区的物业,想知道物业管理公司成立条件都包括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创建分为营业执照和资质申报两个环节。
1。营业执照注册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按物业公司的等级计算,开始的时候为“暂定三级”(目前已经取消了临时资质等级),一年内有效,一年内需要重新评级,不然资质作废。从“三级”开始。三级的物业管理注册资金为50万元。营业执照你找当地的工商局先核名,然后开始工商登记、股权确认等一系列的程序。但成立过公司的人都知道,注册一间公司的手续是非常极其繁琐的,自己去办理跑上10次、8次很正常,而且还不一定可以顺利办下来。所以,建议有些“钱”还是要给别人“赚”的。建议你找当地一家代理注册的公司,花几千元他们会帮你搞定一些,不用自己麻烦。如果楼主你没有50万的现金,他们注册公司可以帮你代堑,注册后他们会抽走资金。在广东注册一个50万的物业公司,连代堑资金在内,10000元左右注册代理公司会帮你搞定一切,你只需要配合提供资料就行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法人印鉴等他们会一并帮你搞定的。
这时值得提醒的就是:如果你是让注册代理公司搞定50万的注册资金的话,其实这钱是不存在的,因为注册代理公司不可能“白”送你的,他们在你工商登记成功后,会将资金抽走的。所以在财务管理方面,应该是由楼主你或相关的股东向自己的公司借50元,签下借条留档,因为这50万是根本不存在的,在财务管理需要交待资金去向。即公司发生问题时,如有债务方面的纠分时,需要按照股权份额承担相应的风险。你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即最大可能要承担50万元的风险。
二、物业公司资质申报条件,如下: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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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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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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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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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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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即你领取了营业执照后,需要先到国土房管局物业科办理“临时资质”申报,他们会给你一年的时间。一年内你要办理“临时资质”转“三级资质”。如果一年内,你没有达到相关资质申报的条件时,你有两条路可以选择:
1)无资质承接业务,目前这类型占物业公司总数的30%左右。但给物业科查到的话,要罚款,如果和当地物业科关系搞得不好的话,还可能被吊销“临时资质”。
2)给专业公司代办,有实力的物业管理公司代办企业和物业科有关系(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的代理公司一般办不了这项业务,因为需要和物业科和建设部有关系才办理得,如果注册执照的代理公司跟你说办得了,要“小心被骗”。由于国家的相关部门很“那个”的,所以,有钱就能解决问题,在广东,三级资质代办需要4-5万元出证。
三、
1、关于你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应该是你如何定经营方向才能决定的。常见的物业管理公司架构分为三种: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混合型架构。不同的架构模式适应不同的服务市场,故相应设定不同的专业部门。所以楼主你应该要了解你的物业公司的业务方面。用“专业”的眼光分析上述三种流行架构当中哪一种适合你公司本身才可以定出精确的部门组织,另外,哪些职能自己组建,哪些职能委托社会专业的公司,都直接决定了你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2、内部组织机构与你投入多少成本,如果维持公司总部的成本开支直接挂钩,即不同的投入会有不同的结果,正规化的物业公司多达10多个部门,小型的物业公司几个部门就组成了。这点没有定论,需要楼主你自己认真核算成本的。另外,根据物业管理这个行业的经验,“物业公司总部的支出应该与项目收入开支成本分计算,仅从项目摊分一定的合适比例”,这点是原则!请楼主你一定要注意了,因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账目”。
四、物业管理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人力资源的配置是最讲究“内功”的。物业公司总部的人员配置与接管项目的人员配套又是两套分离的成本计算原则。最“阳光”的成本核算要考虑三大原则:人力成本支出、固定成本支出和变动成本支出,这三大支出都有一个最合适的“阳光比例”。所以如何策划人力资源,既要配合阶段性的发展计划,又要不违反“阳光比例”,在实操时,要处处节省。且人力资源的配置又与内部的组织架构是直接“挂钩”的,人力成本又要“对内对外”相比较。所以不是简单安上“几个部门”,请上几个总监或经理就行的。这是“战略”层面上的事情。
五、物业公司接管的项目当中,有些项目虽然表面利润不高,但有很多收入是“外行人”根本不知道和掌握不到的。所以近年,很多人看到“物业管理”行业“有利可图”和“长期饭票”,纷纷在这个“朝阳产业”里面“挖金”。但要知道,真正的物业管理需要有“良好的内功和操作经验”,而且物业管理本身是“高风险高责任”的行业,在众多服务业当中,风险是排在第一位的。所以,除非有充足的准备和经验,不然贸然入市的话,本人真心奉劝“慎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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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应包括的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订立遗嘱应包括的内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订立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处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的具体内容应由遗嘱人自己决定,但是,遗嘱是对遗产和其他事务的处分和安置。所以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
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遗嘱人应当对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财产作个交待,指明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邑。这些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金银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还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遗嘱人所欠的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指定人和受人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已的遗产遗留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要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否则,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写明受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集体为受遗赠人的。也应写明其单位名称等。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遗嘱人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并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在遗嘱中,府当指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承或受遗赠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等。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或受遗脂人共同继承或受遗赠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但如果未写明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某项财产的数量或份额的,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或受遗赠权,即应当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4)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的前提条件。例如,遗嘱人立遗嘱将某项财产遗赠给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该好友必须将遗嘱人的幼子抚养成人;又如,遗嘱人孑然一身没有亲人,遂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他的一位邻居,并要求其在遗嘱人死后料理他的后事等。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遗嘱中责成继承人将所遗留的数间房屋,送给小学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于科学实验室等。
(5)再指定继承人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的发生,致使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儿子继承,若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该项存款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
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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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二、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规定 《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民诉法》第127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刑法规定 第27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移送管辖)。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18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 第20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整理。 〔法条提示〕 指定管辖3种情况: 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应重点掌握有关指定管辖法条规定的内容。 二、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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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定公司经营标准并监督实施。
6、制定公司经营指标、年度发展计划,推动并确保经营指标的顺利完成。
7、制定本部门的业务计划,协调各岗位的具体工作,建设和发展优秀的经营队伍;
8、负责分子公司和各个项目部经营管理制度的拟定、检查、监督、控制和执行。
9、负责公司项目的招商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有关合同、协议、契约等文书手续。
10、负责公司品牌宣传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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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内部管理:根据公司经营方针和部门业务需要,合理设置部门组织结构和岗位,优化业务流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开发和培养员工能力,对员工绩效进行管理,提升部门工作效率,提高员工满意度。
1
2、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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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经营信息,掌握市场动态,深入调查研究,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2、负责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组织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提供有关资料或提出初步方案。
3、协助部长制定分子公司和项目部长期、中期、近期的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4、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结合今后市场发展的方向,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进行可行性研究,供公司领导决策参考。
5、负责策划公司大型的经济活动,并组织实施。
6、对新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工作,提交新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对新项目进行经营策划、投资分析等。
7、协助做好内部管理、监控等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招商采购岗
1、制定招商政策及策略,并根据招商情况及时调整。
2、收集整理商家资料,建立储备商源库,并及时更新。
3、做好市场调研,及时掌握竞争对手、重要商家和相关行业的信息,并向上级反馈。
4、招商项目的宣传推介,组织、策划和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5、招商计划的具体实施。
6、配合项目的整体运营,完成清退商铺的调整、补充招商。
7、负责项目公共区域及建筑物附添广告位的招商。
8、招商过程的监控。评估。
9、经营风险监控及应对措施。
10、招商项目的物资采购工作。
1
1、招商相关合同文书等档案管理。
1
2、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品牌推广岗
1、负责企业形象宣传、品牌推广、展览展示和公关活动的相关平面设计工作。
2、企业VI、宣传广告、企业报、媒体广告宣传等从创意到制作的系列的美工设计工作。
3、企业发展历程中的图片、视频记录工作。
4、负责公司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5、负责公司各项大型活动的场地布置和物料制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综合管理岗
1、负责部门日常行政事务,落实公司相关信息的传达和反馈工作。
2、负责制定各分子公司和项目部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3、负责定期对各分子公司和项目部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并撰写报告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4、负责部门各项档案的管理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以上是对经营管理职责包括哪些问题的解答
立功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立功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立功的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立功的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
如果经过查证,犯罪人揭发的情况不是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则不属于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须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破获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现,同样也要具有这种立功效果。
物业管理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费包括以下费用: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加班费和服装费,不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奖金。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包括:公共建筑内的各种土建零修费、给排水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消防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公共照明费等。
(三)绿化管理费。包括:绿化工具费、劳保用品费、绿化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景观再造费。
(四)清洁卫生费。包括:清洁工具、劳保用品、卫生防疫杀毒费、化粪池清掏费、垃圾外运费和清洁环卫所需的其他费用。
(五)保安费。包括:保安器材装备费、保安人员人身保险费、保安用房及保安人员住房租金。
(六)办公费。包括:交通费、通讯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费、书报费、广告宣传社区文化费、办公用房租金、其他杂项等。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固定资产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程维修设备、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平均折旧年限一般为5年。
(八)利润。利润率按各地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普通住宅小区平均利润率不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为上限。
(九)法定税费。法定税费指按现行税法物业管理企业在进行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物业管理企业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应缴纳的税费主要是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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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信托成立的条件包括: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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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场地清理费、养路费等,法律顾问费。8.职工教育经费其他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施工企业接受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安全资格认定、辅助工资。2.办公费,绿化费,技术开发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大修: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劳动保护费等、维修或租赁费:为保证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书报、劳动卫生检测,业务招待费:职工因公出差、印刷。4.固定资产使用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6.劳动补贴费、燃气。11.财务费、器具、场地清理费、职工退职金:施工管理用财产。10.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费: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咨询费等、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印花税和办公车辆的车船税等、邮电,公证费、消防用具等的购置,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会议。13.其他,技术转让费:工程排污费,广告费、纸张,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燃料: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卫生保洁等费用,建筑工程定点复测,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管理机构和人员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试验,技术开发费、车辆的保险费用:工程排污费、抚恤费、土地使用税,职工离退休,施工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水电,法律顾问费。12.税金,广告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程点交: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账表、住勤补助费,业务招待费。理由如下、防暑降温、家具、工程点交。3.差旅交通费,技术转让费,检验试验费、维修和摊销费,绿化费。7.工会经费,建筑工程定点复测。9.财产保险费、劳动安全培训考核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公证费,其费用内容包括,咨询费等、工资性补贴、退职一次性路费、通信,检验试验费、交通工具和检验、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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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二、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规定 《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民诉法》第127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刑法规定 第27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移送管辖)。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18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 第20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整理。 〔法条提示〕 指定管辖3种情况: 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应重点掌握有关指定管辖法条规定的内容。 二、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管辖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二、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规定 《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民诉法》第127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刑法规定 第27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移送管辖)。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18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 第20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整理。 〔法条提示〕 指定管辖3种情况: 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应重点掌握有关指定管辖法条规定的内容。 二、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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