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停车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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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住宿停车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两个,即寄存人与保管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是出于双方的主观真实意愿,另外寄存人移交保管物给保管人,缺少上述任意一条件都会使得保管合同无法成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保管合同都是有偿的,也是存在无偿的保管合同。
住宿停车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一、住宿停车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住宿停车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三、保管合同成立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哪些?

(1)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间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卖人买受人约定,嗣后由出卖人为买受人保管。

(3)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事前仅有口头约定,其后,在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变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为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则改变主意的一方并不构成违约,对方当然无权请求强制履行,也无权请求法院追究其责任。

(4)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由上文可以知道,当寄托人将需要保管的物品交付给保管人,经保管人验收后,合同就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当知识提出想要寄托物品时,合同是不成立的。

保管合同成立之后,保管人对于保管物以及寄存人存在相应的保管义务,包括妥善保管保管物、亲自保管保管物、不得使用保管物、返还保管物原物以及保管期间保管物产生的孳息等义务,但是寄存人也存在一定的义务,即准时移交和取回保管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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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公司的创建分为营业执照和资质申报两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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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值得提醒的就是:如果你是让注册代理公司搞定50万的注册资金的话,其实这钱是不存在的,因为注册代理公司不可能“白”送你的,他们在你工商登记成功后,会将资金抽走的。所以在财务管理方面,应该是由楼主你或相关的股东向自己的公司借50元,签下借条留档,因为这50万是根本不存在的,在财务管理需要交待资金去向。即公司发生问题时,如有债务方面的纠分时,需要按照股权份额承担相应的风险。你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即最大可能要承担50万元的风险。
二、物业公司资质申报条件,如下: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即你领取了营业执照后,需要先到国土房管局物业科办理“临时资质”申报,他们会给你一年的时间。一年内你要办理“临时资质”转“三级资质”。如果一年内,你没有达到相关资质申报的条件时,你有两条路可以选择:
1)无资质承接业务,目前这类型占物业公司总数的30%左右。但给物业科查到的话,要罚款,如果和当地物业科关系搞得不好的话,还可能被吊销“临时资质”。
2)给专业公司代办,有实力的物业管理公司代办企业和物业科有关系(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的代理公司一般办不了这项业务,因为需要和物业科和建设部有关系才办理得,如果注册执照的代理公司跟你说办得了,要“小心被骗”。由于国家的相关部门很“那个”的,所以,有钱就能解决问题,在广东,三级资质代办需要4-5万元出证。
三、
1、关于你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应该是你如何定经营方向才能决定的。常见的物业管理公司架构分为三种: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混合型架构。不同的架构模式适应不同的服务市场,故相应设定不同的专业部门。所以楼主你应该要了解你的物业公司的业务方面。用“专业”的眼光分析上述三种流行架构当中哪一种适合你公司本身才可以定出精确的部门组织,另外,哪些职能自己组建,哪些职能委托社会专业的公司,都直接决定了你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2、内部组织机构与你投入多少成本,如果维持公司总部的成本开支直接挂钩,即不同的投入会有不同的结果,正规化的物业公司多达10多个部门,小型的物业公司几个部门就组成了。这点没有定论,需要楼主你自己认真核算成本的。另外,根据物业管理这个行业的经验,“物业公司总部的支出应该与项目收入开支成本分计算,仅从项目摊分一定的合适比例”,这点是原则!请楼主你一定要注意了,因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账目”。
四、物业管理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人力资源的配置是最讲究“内功”的。物业公司总部的人员配置与接管项目的人员配套又是两套分离的成本计算原则。最“阳光”的成本核算要考虑三大原则:人力成本支出、固定成本支出和变动成本支出,这三大支出都有一个最合适的“阳光比例”。所以如何策划人力资源,既要配合阶段性的发展计划,又要不违反“阳光比例”,在实操时,要处处节省。且人力资源的配置又与内部的组织架构是直接“挂钩”的,人力成本又要“对内对外”相比较。所以不是简单安上“几个部门”,请上几个总监或经理就行的。这是“战略”层面上的事情。
五、物业公司接管的项目当中,有些项目虽然表面利润不高,但有很多收入是“外行人”根本不知道和掌握不到的。所以近年,很多人看到“物业管理”行业“有利可图”和“长期饭票”,纷纷在这个“朝阳产业”里面“挖金”。但要知道,真正的物业管理需要有“良好的内功和操作经验”,而且物业管理本身是“高风险高责任”的行业,在众多服务业当中,风险是排在第一位的。所以,除非有充足的准备和经验,不然贸然入市的话,本人真心奉劝“慎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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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应包括的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订立遗嘱应包括的内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订立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处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的具体内容应由遗嘱人自己决定,但是,遗嘱是对遗产和其他事务的处分和安置。所以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
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遗嘱人应当对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财产作个交待,指明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邑。这些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金银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还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遗嘱人所欠的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指定人和受人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已的遗产遗留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要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否则,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写明受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集体为受遗赠人的。也应写明其单位名称等。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遗嘱人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并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在遗嘱中,府当指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承或受遗赠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等。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或受遗脂人共同继承或受遗赠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但如果未写明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某项财产的数量或份额的,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或受遗赠权,即应当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4)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的前提条件。例如,遗嘱人立遗嘱将某项财产遗赠给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该好友必须将遗嘱人的幼子抚养成人;又如,遗嘱人孑然一身没有亲人,遂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他的一位邻居,并要求其在遗嘱人死后料理他的后事等。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遗嘱中责成继承人将所遗留的数间房屋,送给小学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于科学实验室等。
(5)再指定继承人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的发生,致使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儿子继承,若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该项存款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
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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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住宅物业管理包括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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