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有效对吗?
从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来看,我国对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合同与第二十章规定的仓储合同的性质基本上是一样的,但二者也有许多重要的区别,区别之一就是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在签订保管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
(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3、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费用
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
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5、保管合同的终止
(1)、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
①因履行而终止。
②因抵销而终止。
③因提存而终止。
④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6、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保管合同一般在合同之中,需要明确好保管双方的义务和相关权责。明确好双方的义务和权责之后,即可在日后出现相关纠纷问题时进行明确的赔偿损失,如果双方针对于赔偿问题或者是损失问题有所争议的话,可以直接通过法院来进行诉讼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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