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旧病复发重新认定需要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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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救病复发也应该到相关的部门进行伤残鉴定,应当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工伤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导致残疾,所以对于伤残鉴定是很有必要的,还可以因此获得更多的赔偿金。
工伤旧病复发重新认定需要吗?

工伤旧病复发重新认定需要吗?

劳动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劳动者应当去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1、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1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不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可以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工伤职工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工伤职工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是认定工伤等级以及后续的护理治疗的重要手段和证据。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是不一样的,伤残鉴定是在已经发生工伤的基础之上可以进行伤残鉴定,如果没有发生工伤,自然不会之后的伤残鉴定,伤残鉴定如果构成伤残,可以根据等级要求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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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复发是否重新认定工伤?
旧伤复发不需要重新认定工伤,但是可以重新对伤残等级进行认定。如果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治愈之后又复发的,该劳动者依然可以享受工伤的待遇,也可以请求工伤保险机构予以赔偿,不需要再次做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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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旧病复发是否需要才重新鉴定劳动能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劳动者应当去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1、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1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不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可以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工伤职工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工伤职工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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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复发是否重新认定工伤?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旧伤复发是否重新认定工伤?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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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后的旧病复发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是指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危害。职工所述不是工伤。r《工伤保险条例》r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r (四)患职业病的;r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r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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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复发是不是重新认定工伤?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旧伤复发是不是重新认定工伤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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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旧病复发死亡能索赔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旧病复发死亡能索赔吗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旧病复发死亡可以索赔吗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死亡待遇因不同时间段和不同伤残等级区别。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死亡按下列办法享受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旧伤复发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按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发放从所在省规定标准,各地规定不一;
三、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死亡,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因病享受死亡待遇;
四、工伤职工进行了一次性处理,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没有如何工伤方面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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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旧病复发死亡可以索赔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旧病复发死亡可以索赔吗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旧病复发死亡可以索赔吗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死亡待遇因不同时间段和不同伤残等级区别。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死亡按下列办法享受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旧伤复发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按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发放从所在省规定标准,各地规定不一;
三、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死亡,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因病享受死亡待遇;
四、工伤职工进行了一次性处理,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没有如何工伤方面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作后旧病复发是否能算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是指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危害。职工所述不是工伤。r《工伤保险条例》r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r (四)患职业病的;r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r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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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旧病复发拆线发工资不?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旧病复发拆线发工资不?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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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伤后,旧病复发,工厂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是指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危害。职工所述不是工伤。r《工伤保险条例》r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r (四)患职业病的;r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r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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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的旧病复发,是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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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r
(四)患职业病的;r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r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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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旧了,可以重新办理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更改婚姻信息,需要本人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户口本办理。更改文化程度信息的,需要本人持毕业证和户口本办理。更改信仰信息的,需要本人持宗教管理部门的证明和户口本办理更改兵役信息的,需要本人持退伍证等材料和户口本办理。更改血型信息的,需要本人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和户口本办理。更改身高信息的,本人直接到户籍室测量身高,携带户口本办理。更改哪条信息需要携带这条信息的证明或证件和户口本办理。如果是户口本打印时间较早,与现在户籍信息不符的,户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户主身份证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打印户口本。打印户口本是收费的,城区为6元,乡村为4元。扩展资料:居民户口簿的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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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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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旧病复发拆线发工资不?
认定工伤之后,劳动者的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给员工发工资,保证员工每个月可以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在工作中出现工伤事故,单位需要在30天内提交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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