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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毁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理论上, 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 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有迟延履行等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买卖合同中定金的认定和处理,是基于双方协商后进行认定的,但如果一方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定金的,显然是需要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的造成的损失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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