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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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照我国现行针对于房租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是在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0000元的情况之下,可以享受微小企业免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涉及到个人房屋租赁的话,一般是不需要收取相关增值税,一般是真对于相关的商业租户才需要进行收取相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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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明确,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3号)明确,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营改增后,房产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此,确定出租房产计征房产税依据的关键在于租金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免征增值税。

对于征收增值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如果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包括预缴税款),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为全部租金收入÷(1 11%);如果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包括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房产税计税依据为全部租金收入÷(1 5%);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房产税计税依据=全部租金收入-[全部租金收入÷(1 5%)×1.5%]。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出租房产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纳税人,其房产税计税依据为实际收到的全部租金。但要注意,虽然纳税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但实际并未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且缴纳了增值税的,那么租金收入应根据财税〔2016〕43号文件扣减增值税。

如果符合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相关租户标准的话,是必须缴纳增值税的,如果选择性逃避增值税的话,将会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具体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的逃税标准来进行确定,但是国家已经针对与相关的小型企业对于增值税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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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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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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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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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产增值税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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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3、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20〕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2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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