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房屋怎样才算已交付?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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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在非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有特殊的约定。
2024房屋怎样才算已交付?

、房屋怎样才算已交付

交房,并不能简单地从字面理解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转移于买受人占有。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交付使用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

在非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有特殊的约定。

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备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备了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来说,新建商品房具备完整使用功能需要两个要件:房屋已经完工。主体结构已封顶、完工,房屋的外装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已经可以使用。

出卖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出卖人应在何时交付房屋

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

若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的,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若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递交付,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或邮局后,承运人或邮局签发单证之日期;若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送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签收标的物之时。

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

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

3、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

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当于节日之前交付;若合同表明标的物供应于某一工程建设,则可依工程进度计划确定交付时间。

4、依以前的交易惯例或类似的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时间

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正常需求情况、以前各次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以及当地同类合同的交易习惯也可以作为确定交付期限的参照。总之,合同的目的、标的物的性质和用途以及交易惯例都有助于确定交付时间。

当事人就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约定不明确,又不能依照以上方式补救确定交付时间的,则债务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在出卖人方面应考虑包装和运送时间,在买受人方面应考虑为接收标的物而准备仓储的时间。

购房合同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交房时间,但到交房时间时,发展商未按期向购房者交房,这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对购房人来说,对于逾期交房的情况也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可以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原因进行调查,看发展商逾期交房是否有依法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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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定金合同,顾名思义,就是约定以后要订立相关联的另一个合同,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买受人先行支付一定的定金作为担保。因此,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我们通常会先订立一个居间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并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的相关事宜。违反了定金合同,可能违约方会承担与定金相关的违约责任。违反定金合同通常表现为,因一方过错而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顺利签订,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房屋不能继续交易。房屋买卖不能继续交易,则违背双方之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买卖行为终止,其行为违反了当事双方真实交易的初衷,这样就会使守约方遭受损失,从而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如果在交付定金之后,一方违约,违约方将会受到定金罚则的规制;如果非当事双方的原因而违约,则收受定金的一方返还交付定金的一方定金,之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将终止。因为定金合同为预约合同,仅对将来顺利缔结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为交付标的物实现交易。因此,违反定金合同的赔偿,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信赖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的损失。
哪些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退定金
(一)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必须返还购房定金
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的性质,也就是说,购房者先交给开发商购房定金,在之后再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如果购房合同顺利签订,那么购房定金就一般转为购房款;如果购房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购房定金就要区别情况对待。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地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虽然说购房定金是购房者交纳的,但定金本身对开发商也是有约束作用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开发商不仅需要全额返还购房定金,还要另外支付等额的价款给购房者,这就是购房定金的惩罚性质的体现。
(二)因不可归责于开发商或购房者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必须返还购房定金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但是这不是开发商或者购房者的原因导致的,进一步说,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对合同不能签订不存在过错,那么开发商也是必须要把购房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中的。但是,由于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和购房者都没有主观过错,所以开发商不需要再额外支付等额的价款给购房者。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体现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由于发生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商品房不符合当事人交纳定金时的条件,如果购房者拒绝签订商品房合同,那么开发商就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是全额返还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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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下已婚状态下一方父母出钱付首付,如何才能让房子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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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怎么样才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例分析
原告章某,系海安某中介信息服务部女业主。被告邵某与丈夫全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2002年4月22日,邵某对海安县城某小区的一处房屋(即本案讼争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产权证上标明房屋所有权人为邵某,产别为私有房产,面积为14
9.57平方米,共有人栏目未填写。2003年4月,邵某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上标明土地使用者为邵某。
2003年,邵某在海安县城另一小区又购得住房一套,经装潢后于当年搬入该房居住。此后,邵某遂委托其兄邵某某帮助出售前述讼争房屋。
2004年2月24日,邵兄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章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将本案讼争房屋(邵某所有)(包括附属的车棚、车库及太阳能热水器、煤气灶、有线电视等)出售给章某,成交价290800元;章某付清房款后转让方交付全部房产、车棚的钥匙及附随物品;转让方负责协助提供办理房产过户所需的一切手续,费用由章某承担。合同签订后,经章某要求,被告邵某在章某所持有的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上的委托方后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同年3月起,原告章某分四次付清了全部房款290800元,均由邵兄代收后转交给被告邵某。同年9月3日,章某给付完最后一笔房款后,于当日入住该房。合同履行过程中,邵某分别将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原告章某。
其后,原告章某要求被告邵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邵某始终未协助。今年5月8日,章某一纸诉状将邵某告上法庭。海安受理后,经被告邵某申请,依法追加其丈夫全某为被告,一并参与诉讼。
庭审中,原告章某诉称,我与被告邵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依约给付了全部房款,邵某也已将上述房屋及该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我,但其拒绝依照合同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邵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邵某辩称,我与丈夫全某关系素来不睦,且全某常年在外搞工程,因而我担心将来一旦感情破裂离婚时,经济上会吃亏,故我是在瞒着全某的情况下,委托我兄出售上述夫妻共有房屋的;现我丈夫全某已知道此事,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为了顾全夫妻关系,我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章某。另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丈夫既未在转让合同上签名,又未事后追认,该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现请求驳回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全某辩称,讼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邵某在未得到我同意情况下单方转让,根据法律规定,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两被告声称夫妻关系不正常,但未能提供可信的证据。
海安审理后认为,被告邵某另行购房入住后,原有住房闲置,其口头委托其兄代为出售原房合符常情,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章某在与邵某签订合同后,要求委托人邵某明示委托,邵某亦亲自前往签名,并加注自已的身份证号码,故该委托关系合法、有效,其产生的后果应由委托人邵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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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法律之间相互冲突或发生理解歧义时,如何结合中国国情准确适用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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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中不难看出,房地产法要求的“书面同意”要件,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未再作强制性要求,这就导致了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事实上,房地产法规定于1994年,有些规定与后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相冲突,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同时,新法优于旧法是法律适用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故本案中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处理重大共同财产时,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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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的情况看,两被告并无可信证据表明夫妻关系不正常,而一方又在外出时与家庭长期失去通讯联系,且从合同签定到原告入住讼争房屋达6个月之久,应认定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邵某售房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而,两被告在原告履行全部房款,理应协助原告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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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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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给乙方。该房屋户型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房,权属为私产,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未曾装修。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元整),按套计算,包括公共维修金、房屋现有设施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加。
三、房屋交付:
在甲乙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甲方对该房屋以下项目进行交接:
1、甲方将上述房屋全部钥匙、水、电,费交清避免乙方在过后生活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2、由甲方向乙方说明可以正常使用的设备的基本情况、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对水、电、暖、煤气、电视、电话、网络线路的走线情况、接口位置及计量仪表的位置、使用方法等进行详细交接。
乙方现场检查后,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归乙方行使。
四、甲方须提供该房集资建房协议、购房发票原件等相关所有证明文件,出示本人_________与共有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各壹份。
五、甲方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转让前无其他拖欠费用及法律上的障碍,该房屋所有权为合法取得,即权力无瑕疵。甲方保证其配偶、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对该房屋不主张继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付款方式分为三次付清: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注:甲方应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前交清一切因甲方产生的费用。乙方自交纳购房首付款之日起,就享有该房屋使用权、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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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于现实原因,本小区房产暂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对此情况了解且自愿购买该房,经双方协商,在政策容许的情况下,由开发商_________为职工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甲方应直接以乙方名义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负责配合乙方提交办理内部房屋转让所需的相关资料。在为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需缴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仍需甲方到场配合办理,甲方必须在限定时间范围内到场配合办理,不得延误。若政策不容许以乙方名义直接办理,只能暂以甲方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房地产权证办理过程中,需缴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若不能直接以乙方的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房产所有人署名虽为甲方,但实际所有权归乙方,房产证、土地证也交由乙方留存。待房屋容许过户的第一个月内或乙方要求过户的第一时间,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将房屋所有人更改为乙方及其共有人,过户所需购房税费由乙方承担。
九、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甲方不许再行转让,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将房地产权证写成第三人或私自转让第三方。
十、违约责任。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任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即:
1、房款违约金为总房款的30。(甲乙双方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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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履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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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给乙方。该房屋户型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房,权属为私产,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未曾装修。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元整),按套计算,包括公共维修金、房屋现有设施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加。
三、房屋交付:
在甲乙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甲方对该房屋以下项目进行交接:
1、甲方将上述房屋全部钥匙、水、电,费交清避免乙方在过后生活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2、由甲方向乙方说明可以正常使用的设备的基本情况、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对水、电、暖、煤气、电视、电话、网络线路的走线情况、接口位置及计量仪表的位置、使用方法等进行详细交接。
乙方现场检查后,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归乙方行使。
四、甲方须提供该房集资建房协议、购房发票原件等相关所有证明文件,出示本人_________与共有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各壹份。
五、甲方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转让前无其他拖欠费用及法律上的障碍,该房屋所有权为合法取得,即权力无瑕疵。甲方保证其配偶、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对该房屋不主张继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付款方式分为三次付清: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注:甲方应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前交清一切因甲方产生的费用。乙方自交纳购房首付款之日起,就享有该房屋使用权、居住权。
银行转账凭证即为交易凭据,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时起归乙方行使,其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并入乙方使用,甲方与此房屋再无任何关系,甲方亲属也不再享有任何与此房屋相关的财产继承权。甲方应于首次付款当日将该房屋房产实物全部钥匙及所有购房资料原件、合同文书等权力凭证及房屋相关的资料和物品等正式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
七、由于现实原因,本小区房产暂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对此情况了解且自愿购买该房,经双方协商,在政策容许的情况下,由开发商_________为职工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甲方应直接以乙方名义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负责配合乙方提交办理内部房屋转让所需的相关资料。在为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需缴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仍需甲方到场配合办理,甲方必须在限定时间范围内到场配合办理,不得延误。若政策不容许以乙方名义直接办理,只能暂以甲方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房地产权证办理过程中,需缴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若不能直接以乙方的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房产所有人署名虽为甲方,但实际所有权归乙方,房产证、土地证也交由乙方留存。待房屋容许过户的第一个月内或乙方要求过户的第一时间,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将房屋所有人更改为乙方及其共有人,过户所需购房税费由乙方承担。
九、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甲方不许再行转让,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将房地产权证写成第三人或私自转让第三方。
十、违约责任。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任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即:
1、房款违约金为总房款的30。(甲乙双方均适用)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履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

四、本“房屋买卖协议书”永久有效。

五、本协议全文共四页,为四页纸正面打印。
甲方:乙方:
(摁手印)(摁手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日期:日期:。
房屋合同应该如何样才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例分析
原告章某,系海安某中介信息服务部女业主。被告邵某与丈夫全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2002年4月22日,邵某对海安县城某小区的一处房屋(即本案讼争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产权证上标明房屋所有权人为邵某,产别为私有房产,面积为14
9.57平方米,共有人栏目未填写。2003年4月,邵某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上标明土地使用者为邵某。
2003年,邵某在海安县城另一小区又购得住房一套,经装潢后于当年搬入该房居住。此后,邵某遂委托其兄邵某某帮助出售前述讼争房屋。
2004年2月24日,邵兄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章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将本案讼争房屋(邵某所有)(包括附属的车棚、车库及太阳能热水器、煤气灶、有线电视等)出售给章某,成交价290800元;章某付清房款后转让方交付全部房产、车棚的钥匙及附随物品;转让方负责协助提供办理房产过户所需的一切手续,费用由章某承担。合同签订后,经章某要求,被告邵某在章某所持有的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上的委托方后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同年3月起,原告章某分四次付清了全部房款290800元,均由邵兄代收后转交给被告邵某。同年9月3日,章某给付完最后一笔房款后,于当日入住该房。合同履行过程中,邵某分别将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原告章某。
其后,原告章某要求被告邵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邵某始终未协助。今年5月8日,章某一纸诉状将邵某告上法庭。海安受理后,经被告邵某申请,依法追加其丈夫全某为被告,一并参与诉讼。
庭审中,原告章某诉称,我与被告邵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依约给付了全部房款,邵某也已将上述房屋及该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我,但其拒绝依照合同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邵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邵某辩称,我与丈夫全某关系素来不睦,且全某常年在外搞工程,因而我担心将来一旦感情破裂离婚时,经济上会吃亏,故我是在瞒着全某的情况下,委托我兄出售上述夫妻共有房屋的;现我丈夫全某已知道此事,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为了顾全夫妻关系,我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章某。另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丈夫既未在转让合同上签名,又未事后追认,该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现请求驳回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全某辩称,讼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邵某在未得到我同意情况下单方转让,根据法律规定,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两被告声称夫妻关系不正常,但未能提供可信的证据。
海安审理后认为,被告邵某另行购房入住后,原有住房闲置,其口头委托其兄代为出售原房合符常情,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章某在与邵某签订合同后,要求委托人邵某明示委托,邵某亦亲自前往签名,并加注自已的身份证号码,故该委托关系合法、有效,其产生的后果应由委托人邵某承担。
两被告以讼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得到夫妻共同同意为由,要求认定买卖无效的辩称,从法律上和事实上都难以确认。从事实角度分析,讼争房屋产权证上并未注明共有人,该房是共有房屋还是个人房屋本身存在争议。即便把讼争房屋看成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视为是被告邵某夫妻平等协商的结果。因为本案从合同签订,到原告章某分四次付清房款,再到邵某将房屋及相关权利证书交给章某,及章某实际入住,时间间隔并不太短,在无可靠证据证明两被告夫妻关系不睦的情况下,被告邵某辩称全某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另据被告全某称,其得知其妻出售讼争房屋后也曾试图解决此事,但其在此事未解决的情况下又外出工作而置之不理,更违常理。从法律角度分析,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而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但此后我国已修订了婚姻法,最高人民也对如何适用婚姻法作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再规定“书面同意”要件,故在夫妻处理共同所有的财产时,应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和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事实和法律分析,本案中原告章某有理由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两被告不得以一方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原告章某,故章某与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章某付清了房款,履行了自己全部义务;被告邵某也交付了房屋及相关权利证书,履行了主要义务,但仍应按约协助原告章某将房屋过户,故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邵某夫妇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章某办理讼争房屋的过户手续,有关费用由原告章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法律之间相互冲突或发生理解歧义时,如何结合中国国情准确适用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 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中不难看出,房地产法要求的“书面同意”要件,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未再作强制性要求,这就导致了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事实上,房地产法规定于1994年,有些规定与后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相冲突,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同时,新法优于旧法是法律适用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故本案中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处理重大共同财产时,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原告章某是否有理由相信被告邵某的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这一问题,主要应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进行分析。中国夫妻之间的性与西方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夫妻一方处理重大财产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除非夫妻关系不正常或有重大特殊原因。日常生活中,人们都习惯将夫或妻一方处理财产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两种情况排除在“知情”之外:一是夫妻关系处于长期矛盾之中,甚至为离婚作准备或处于离婚诉讼之中的;二是一方长期外出,而又与家庭失去通讯联系的。当然,这两点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从本案的情况看,两被告并无可信证据表明夫妻关系不正常,而一方又在外出时与家庭长期失去通讯联系,且从合同签定到原告入住讼争房屋达6个月之久,应认定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邵某售房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而,两被告在原告履行全部房款,理应协助原告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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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已交付房屋该怎么认定
对于房屋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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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房人不付延迟付房款的违约金,出卖人能不交付房屋吗
[律师回复]
一、购房人不付延迟付房款的违约金,出卖人可以不交付房屋吗
购房人跟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购房人就要在约定的时间内把房款给付了。要是购房人迟延交付房款的话,那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交违约金,要是迟延之后还有其他状况的话,出卖人甚至可以解除购房合同,不交付房屋了。
实际中,在签好购房合同后,要是有下面的事情发生时,就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了:
1、买卖双方协议解除
2、卖家违反合同约定
(1)你跟卖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卖家那边没有告诉你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家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卖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房屋买卖的卖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卖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你购买的那个房子,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7)还是房子本身的原因,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买卖一方迟延履行
(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购房者迟延支付购房款,在经对方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还是没有去履行的;
(2)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没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而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但是,不管是怎样,购房者没交延迟房款的违约金,但到底是给了房款的。因此,要是说房子的出卖人要不要交付房屋的,还得看回他们双方的合同约定:
1、要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在购房人不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自然可以不交付房屋。
2、如果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就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交房,购房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购房费用,出卖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二、买房人逾期支付的责任
(一)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原则是“没约定,就法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没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则出卖人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按约定数额给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按约定方法计算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只约定了违约金,但没有约定具体数额,也没有约定计算方法,则视同无约定,并按照未约定情形处理。
房屋交付使用的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交付使用的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如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并出示拟交付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购房者有权拒收该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有:
(一)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住宅所包含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电梯、燃气管道、水电、智能系统等配套和附属设施,小区道路、绿化、配电室等室外工程均属于住宅小区的分部、分项工程,这些分部、分项工程均应一一验收合格,缺一不可;而且,应当由具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燃气、电梯、防雷、智能建筑等专业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参与验收,并对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专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前提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质量监督报告等要求,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当遵守该规定。
(三)建设工程应当完成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验收内容和要求后才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上述这些强制性规定,在竣工验收时必须遵守,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合同中若有与之相冲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除了上述法定交房条件应当遵守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也应当遵守。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在符合交房条件后,开发商尚应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房人接收房屋。
房屋交付使用注意事项:
(一)查看两书。购房者在查看房屋资料时,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是可带走的,管线分布竣工图有时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购房者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需仔细,《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
(二)注意先后顺序。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三)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四)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验房的标准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就极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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