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留军,一位来自云南玉溪的专职律师,现就职于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法学本科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还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的持有者。
2020年,俞留军进入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工作。在这里,他跟随优秀的团队,接受专业的引导。他将思考及专业知识作为内功,以语言为外功,严格履行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在工作中,他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进行法律文书写作、顾问单位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出具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021年2月起,俞留军受聘于云南民族大学应用技术学院,讲授民事诉讼法、商法等课程。这一经历让他不断深化专业知识,锤炼法学素养,真正做到了理论知识与实践的统一。
俞留军在法律领域有着多方面的专长。在刑事办案方面,他长期办理涉经济、跨境、妨害司法类刑事案件,主攻诈骗、合同诈骗、开设赌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高发疑难案件。在侦查阶段,他能快速梳理案件证据链条,精准锁定取证瑕疵,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开展取保、不批捕法律意见提交工作;审查起诉阶段,他会仔细核对卷宗材料,梳理从轻、减轻、无罪辩护要点,争取认罪认罚从宽、降低量刑建议;审判阶段,他围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开展庭审辩护,针对资金流水、主观明知、涉案金额等核心争议点专项突破,有多起案件实现了从轻处罚。他熟悉刑事案件全流程办理逻辑,擅长拆解复杂涉案资金、多人多起团伙类案件。
在民商事案件办案方面,俞留军深耕建设工程、侵权、劳动、商事合同、企业借贷五大高频纠纷。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他服务多家建筑工程企业,能处理工程款结算、施工合同违约、质保金、工程分包等争议,精通工程对账、工程量举证、造价相关法律实操;在人身损害类案件里,他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熟练核算赔偿项目、梳理伤残、误工、医疗全套证据;劳动争议方面,他能进行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社保、工伤仲裁及诉讼全流程处理;对于商事纠纷,他擅长公司间借款协议起草审查、欠款追索、买卖合同违约、企业经营商事争议,擅长整理财务转账、对账凭证,高效追回企业债权。
俞留军在政企法律顾问非诉办案方面也有出色表现。他常年为建筑、环境科技、电梯、拍卖、驾培等多行业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常态化处理各类商事合同起草、审核、修订,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排查、劳动用工规范整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经营合规提示,企业债权催收、纠纷前置调解,减少诉讼成本。同时,他作为华宁县政府、住建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法务团队骨干,熟悉行政监管、行政合规、国有资产、行政纠纷处理规则,能够精准把握行政单位办事流程与法律红线,协助机关规避行政法律风险。
执业以来,俞留军担任了云南润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远宁电梯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还是华宁县多个政府机关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团队的主干。在他的职业生涯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为专精于行政处罚撤销(嫖娼)案件,同时在行政机关及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处理、建设工程等细分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接下来看看俞留军律师代理的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2018年11月,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某居民小组将其位于某路旁的集体闲置空地(约7600平方米)对外招标出租,被告李XX以35元/平方米的单价中标。双方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20年3月25日签订两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均为一年,租金每年266000元,合同到期后若未遇政府征用或集体发展经济使用,可继续续签。合同同时明确约定:中标人若需建盖建筑物,须取得合法用地和建盖手续后方能建盖,在取得合法手续前合同一年一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XX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承租土地上建盖了大型钢结构建筑物。2021年4月9日,因该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宁州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李XX建盖的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此后,李XX虽经多次催告,仍未将土地返还居民小组,而是继续在土地上堆放吊车、皮管等物品。2022年4月居民小组曾起诉后又撤诉。
到了2025年7月,居民小组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李XX清除土地上的堆放物、返还土地,并支付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土地占用损失费。俞留军律师接受居民小组委托后,开始了他的办案工作。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李XX主张土地性质改变及违法主体的认定尚待行政机关调查,案件应中止审理;二是李XX是“无权占有”还是“代管”,李XX辩称土地被强拆后其仅为“代看”而非占用;三是土地占用损失费的计算标准,李XX主张原合同可能无效,不应参照原合同租金标准计算。
俞留军律师系统梳理了全案的法律关系脉络,包括双方签订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李XX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历经多次发回重审后驳回起诉)、李XX提起的行政强制拆除违法确认诉讼(确认强拆违法但驳回赔偿请求)、居民小组2022年起诉后撤诉的历史情况,以及李XX向中x巡视组信访的最新进展。
针对李XX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俞留军律师指出本案系租赁期满后的物权返还之诉,与行政机关对土地性质改变的责任主体认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中止审理。针对“代管”抗辩,俞留军律师结合李XX自述的“土地上堆放的皮管及吊车系其本人及其子所有”等陈述,有力论证了其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事实。针对占用费计算标准,俞留军律师提出参照双方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符合客观实际。庭审中,俞留军律师还指出李XX在明知土地性质及建盖需审批的情况下仍违法建盖,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案件最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了认定。关于是否中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租赁期满后物权返还之诉,与行政机关对土地性质的调查认定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需中止审理。关于土地占用性质,法院认定双方两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自2021年3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亦未达成新的合意,李XX继续占有使用土地缺乏合同依据,其主张“代管”无证据支持,行为已构成无权占有。关于占用费计算标准,法院认为参照双方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每年266000元)计算土地占用损失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客观实际,予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除土地上的堆放物并返还土地,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土地占用损失费,并按每日738.86元标准支付自2025年7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
在这起案件中,俞留军律师通过精准区分合同效力争议与物权返还之诉的法律界限、系统梳理复杂证据链条、有力反驳被告各项抗辩,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审全面胜诉的判决结果,有力维护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俞留军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特的办案思路,在法律领域不断发光发热,为当事人解决各种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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