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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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意向合同的性质要根据当中的内容进行判断,如果其中对标的物有明确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数量等都清楚写下,且对约束性条款,对违约方有赔偿约定等,这就说明具备正式合同性质,具备法律效力,否则只是磋商文件,无法律效力。
意向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一、意向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意向书”的法律性质要综合其内容结合《民法典》规定来分析,探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最终确定其性质和效力。

1、看标题;如果标题显示为“意向书”“备忘录”,那么,从形式上可以初步判断为磋商性文件。

2、看数量、质量、标的的约定;这应当是确定“意向书”性质的重要点,如果“意向书”对数量、质量标准,标的物约定含糊不清,那么,说明当事人双方没有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不具备正式合同的要素。

3、看约束力条款的约定;主要审查是否有效力确定条款、效力排除条款,如果有明确的效力排除条款,则基本可以认定“意向书”无约束力。

4、看违约条款的约定;主要审查双方有无约定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如果没有,一般就是磋商性文件。

5、看履行情况的约定;如果“意向书”内容中没有包含合同主要条款,那么,可以认定为磋商性文件。

二、意向合同与正式合同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意向书是表示缔结协议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同意的文书,这种只是在表明一种意向,正式合同是带有“合同”字样,对双方都有约束性一种文书。

2、法律责任不同

意向协议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而正式合同是带有法律效应的。

3、特点不同

意向协议书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更改,而正式合同是不能更改的。

三、意向合同的签署方式:

1、单独签署式,只由出具意向书的一方签署,但文件一式两份,由合作的另一方在其副本上签章认可,交还对方,就算签署完成。

2、联合签署式。虽然这只是一种意向的表达,但形式上仍然保持协议的形式,也就是在书面上出具合作双方的职衔及代表人姓名,由双方分别签署,各执一份为凭。

意向合同可以是双方商量的初步结果,也可以是认真商妥后达成正式协议的法律性文件,最终意向合同的性质由当中约定的内容来决定,其内容如正式合同所要求那般,写明了数量、价款、履行的职责、期限、违约责任等,则合同生效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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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事故认定书类似于鉴定结论。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类似书证但不是书证。认定书不符合书证的实质要求,书证所反映的都是案发前已存在或案件发生的客观过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掺入个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产物,掺入了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的主观认识,显然其与书证的实质要求不相符合。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但类似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鉴定结论的提出必须是司法鉴定且鉴定人与案件不具有回避的所有情形,二是鉴定结论仅限于案件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做的科学技术判断。三是鉴定结论必须是具备一定格式的书面形式,且具有明确的结论。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比较严格,要求鉴定机构必须有鉴定资格、鉴定人员有相应资质等。公安交警部门和公安交通警察不同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交通事故认定书虽不能说是严格的鉴定结论,但更符合鉴定结论的基本特征。因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基本事实”是指交通事故主要的基本情况,包括车辆在交通事故时的行驶状况;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的损毁状况;人员伤亡状况以及相关财产的损失等。“成因”是指交通事故是因何种主要原因造成的,包括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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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反应到该案,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 其次,在实质要件上。“营运”顾名思义,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 三,并收取了租金,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 最后,在时间程度上。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而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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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性质
隐性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的同意,擅自去除其商品上的商标,并将该商品冒充为自己的产品投放市场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隐性反向假冒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应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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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营运”性质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反应到该案,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
其次,在实质要件上。“营运”顾名思义,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
三,并收取了租金,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
最后,在时间程度上。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而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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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营运”性质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车辆“营运”性质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反应到该案,虽然该车辆并未直接从事公路运输行为,但是该车在“出租”时就已发生了费用结算,只是此时租车人与驾驶人重合了。
其次,在实质要件上。“营运”顾名思义,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的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张
三,并收取了租金,明显是具有经营性质的。
最后,在时间程度上。如果只是亲朋之间的偶然租借车辆行为,并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费,则不宜定性为“营运”性质。因为出借人在主观上没有营利的意识,而且租车人与出借人在租车过程中存在“人情往来”的人为因素。而在该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长期出租车辆而营利,且不论该租车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情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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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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