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租住公租房?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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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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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哪些情况不能租住公租房?

公租房可以住五年:公租房以5年为为一个期限,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宅房的时候,能够退掉公租房;业主租住满5年后,能够以成本价+银行利购买购自住。购买时能够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许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房钱,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依照规则交纳房钱;公租房不可以上市买卖,采购人需求转让的,由公租房所在的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报价为原销售报价+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跟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一旦发现用虚假信息骗得公租房租住的,将强制请求其退出。申请公租房的租客里边,住房保障部门会对房屋实行动态复查,对不符合入住标准的,要求更换承租户或收回空置住房。那么哪些情况不能租住公租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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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但属于原拆原建并未变更产权登记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合理折价款补偿给另一方;对原原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权属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中处理这类房屋时,住房一般仍归该所有人。根据《婚姻法》第42条和《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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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成员共有房屋此种共有也就是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房屋的情形。夫妻结婚后,与一方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夫妻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分开,包括房屋也属于夫妻和家庭其他成员共有的。对于这种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2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4、夫妻共有的“部分所有权房屋”或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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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离婚前房屋拆迁,离婚后取得的补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一方回迁取得房屋的,应支付给另一方适当的住房经济补助款。
6、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房款未全部付清的,处理方式一是采取转按揭的方法,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已交纳款项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二是采取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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