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有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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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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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规定时间内没签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要接受双倍工资的处罚。不过,请求双倍工资时要明确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失去时效优势。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规定时间内没签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要接受双倍工资处罚。不过,请求双倍工资时要明确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失去时效优势。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员工请求双倍工资时,诉讼时效是从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一年内。

并且,实践中是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发工资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所以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又是逐月失效的。

另外,一旦公司及时补签劳动合同,也将直接影响请求双倍工资,并且实践中是法律不再支持员工的请求,即会拿不到双倍工资。

确定还在一年的诉讼时效内,员工要按照以下步骤申请劳动仲裁

1、先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劳动争议申诉书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3)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复印证据资料一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2、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后,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又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将会直接影响员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员工要积极找公司协商签劳动合同,并且可以协商请求支付双倍工资。若是提出该请求受有压力的话,可以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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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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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适用特殊时效还是普通时效:
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是劳动争议中频繁遇到也是经常讨论的问题。主要的观点有两种:
一种认为适用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时效,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1年;
另一种支持一般时效,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1年内。
首先,特殊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的组成我们可以将其平分为两份,其中一份是劳动报酬,而另外一份则是对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惩罚责任。所谓的双倍工资只是以工资为计算单位来确定惩罚的额度,并非所指双倍工资都为劳动报酬;
其次,从立法本意上看,双倍工资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规制用人单位,使其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质便体现出来。所以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责任,用反其道而行之的方式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所以,双倍工资作为惩罚性责任适用一般时效。
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
关于双倍工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已结束,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当日起计算。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就是对二倍受工资时效的一个界定,即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当日,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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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怎样请求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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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和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要求加班 ,有双倍工资吗?单位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有什么要求吗?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在入职的时候都应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以防止日后会出现一些劳动纠纷。那么,未签到劳动合同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单位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是如何的额?
在我们的日常法律服务和诉讼过程中,和我所杭州一个全职的职业资深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流程中,往往在实践中接触到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诉讼时效的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咨询回答和处理工作。实际操作中长期处理这些情况,我所一个杭州资深劳动维权律师可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有自己深刻的见解和观点。通常在客户询问和关切的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之问题,一直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在这个方面有大量的学术论文,但存在不同的看法,辩论。今天,因此它已经成为一个大问题,对实践有实际的意义和价值的研究,讨论了价值和意义,也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权利救济息息相关。因此,该问题就成为本文讨论的主题、核心。因此,本文将以这一主题,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确解释、深度分析,同时援引学术主流和司法意见,用简单的术语解释,在此基础上,解决这个问题的尝试预言讨论,为了使我们的日常工作实践受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 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这一点王小姐的理解完全没有错。
那么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长时间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劳动者离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已经给了明确的答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满1年时,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需要办理一个补订合同的手续而已。
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时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诉讼时效从入职第2个月起算还是从离职之日起算?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成劳动报酬,应当从离职之日起算;如果把双倍工资理解成赔偿金性质,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劳动争议律师曹律师律师认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因违反法律的一种惩罚。所以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2008年之前入职的,从2008年2月计算)。目前北京地区司法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
本案中,王小姐双倍工资的请求从2008年5月1日开始计算,到2009年8月1日王小姐提起仲裁时,2008年5月、6月和7月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时效,因而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因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差额时,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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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能要求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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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确定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问题。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再者,如果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拿的劳动报酬低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综上,双倍工资应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二,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既然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之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李某与宏达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宏达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具有公开性,因此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即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李某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止。
本案李某时至2012年5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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