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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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下文中具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对认定上市公司股票代持协议无效所做的解释,根据情形不同,我们所作出的规定也不同。具体还得看文章。
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以下统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上述规定明确承认了在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条规定的情形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但是在《公司法解释三》中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提及上市公司股票代持协议的效力性问题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以往司法案例,法院对股份公司多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来认定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有效,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对认定上市公司股票代持协议无效所做的解释:

首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30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上述规定等可以看出,公司上市发行人必须股权清晰,且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并公司上市需遵守如实披露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这是证券行业监管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行业的基本共识。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真实,并不允许发行过程中隐匿真实股东,否则公司股票不得上市发行,通俗而言,即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本案之中,在亚玛顿公司上市前,林金坤代杨金国持有股份,以林金坤名义参与公司上市发行,实际隐瞒了真实股东或投资人身份,违反了发行人如实披露义务,为上述规定明令禁止。

其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授权对证券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是为保护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约束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系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否则如上市公司真实股东都不清晰的话,其他对于上市公司系列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等监管举措必然落空,必然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到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从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往往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各级法院的裁判思路,因此,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在今后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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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协议违法吗
该行为具有合法性,需审查代持股份合同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只要合同真实且具备法律效力,即受法律严格保护。代持股份作为隐蔽的股权持有方式,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但涉及权益关系时,仅实际所有者享有全部收益,名义持有者承担部分权力和对外债务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签订时生效,需遵守特定生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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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可以参照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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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相关内容:股权代持的风险
1、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4、名义股东的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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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代持股份
股份代持是公司法学界的前沿问题。由于经济领域股份代持现象和司法实践中股权纠纷大量存在,而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无规定,公司法解释(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代持问题作出规定,但不完善,在立法上仍需区别对待代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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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代持股协议无效的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或股东个人需求,代持股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代持股协议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合同,那么其效力受合同法规范。
对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约束相对较小,一般而言,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且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代持股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地协商一致,没有损害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也没有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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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代持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 本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委托方): 注册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受让方购买乙方所持有的 公司股权并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及代为持股内容 甲方有意向乙方购买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股份(受限于拆股、合并或类易)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甲方即取得该笔出资的所有权。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对该笔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支付转让款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 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 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 任何 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但甲方 行使上述股东权利不得不合理的损害乙方的权益或对乙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或损失,否则, 甲方应负责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代持股份的处置给第三方或非甲乙方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 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 应的代持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在未获得甲方 书面授权的条件下, 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 处分或设置任 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 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权时, 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及便利。 但甲方行使上述股东权利不得不合理的损害乙方的权益或对乙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或损失,否则,甲方应负责承担补偿后赔偿责任。 在乙方将有关代持股权的重大事宜提前告知甲方,或乙方根据通常合理的措施行使代持股权的前提下,乙方对于代持股权的相关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如由于乙方履行本协 议的规定而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甲方应负责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予足额的赔偿,如乙方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对代持股权的受托义务。 第六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七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制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八条 保密协议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 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 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代持股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约束相对较小,一般而言,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且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代持股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地协商一致,没有损害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也没有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相关内容:代持股协议存在的风险
任何的合作都存在风险,代持股协议中的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而且各自所承担的风险还不尽相同。
1、实际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实际股东在法律上不是公司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能
根据《公司法》,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实际股东虽然出资,但因为其姓名或名称没有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因此实际股东在法律上就不属于公司股东。实际股东若想行使其股东的收益权、表决权等权能,只能通过名义股东来实现。
(2)实际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名义股东的侵害
从外观看来,名义股东对其名下的股份拥有处分权,面对各种利益诱惑,名义股东可能未经实际股东允许,就擅自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或者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或者是不如实向实际股东转交股权收益等等。纵观整个代持股行为,这也是实际股东所面临的风险中,最大且最不可控的风险。
(3)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无法规避
即使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各司其职,合作良好,对实际股东来说,还是有一个无法规避的风险——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假如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想要解除代持股协议,从幕后转到台前,在外界看来,这就是一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自然就要缴税。换句话说,实际股东若是想要拿回自己的东西,让自己“名实相符”,还得缴一笔税,因为税务机关通常不会认可“当事人存在代持股关系,股权并未发生变化”这一说法。
2、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资有瑕疵时,名义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现其他出资瑕疵时,债权人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能认定是名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补足出资。法律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但在一补一追之中,名义股东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等,都是一种不可估量的损耗。
简单说来,在代持股行为中,实际股东“有实无名”,不能“名正言顺”地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名义股东“有名无实”,会因为“身份空壳”而承担起原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代持股协议是否要签,相信企业和股东在参考上述几项风险,权衡各方利弊后,都能找到自己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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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份代持协议合法吗?
对于股份代持协议是否合法,要看协议是否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定的,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合法的,另外只要不违法法律规定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后期如果一方存在违法或者违约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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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法律上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法律上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律上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吗
1、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从此条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2、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 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 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4、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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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代持协议书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 二、私募股权投资(私募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三、私募股权投资可以代持吗 所谓的“股份代持协议”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称为股份代持,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份代持协议”。也就是说私募基金是可以代持的。 对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初产生代持股份的现象主要是在改制时突破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规定,帮助职工拥有单位股份,故而采取了“职工持股会”类型的代持方式,但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目前有部分技术性的私营公司也参考“干股”形式,对中层管理员及重要技术骨干采用代持股份的利益捆绑模式。 四、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 (二)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 (三)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 (四)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五、代持产生的风险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书。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就会产生如下的风险: (一)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四)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书效力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协议书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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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协议法律是否有效
在满足法定条件下,股权代持股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双方真实意愿签署。根据相关法规,实际出资者为隐形股东,而公开身份为显明股东。隐形股东若想转为显明股东,需遵循股权转让的严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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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代持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约束相对较小,一般而言,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且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代持股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地协商一致,没有损害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也没有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相关内容:代持股协议存在的风险
任何的合作都存在风险,代持股协议中的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而且各自所承担的风险还不尽相同。
1、实际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实际股东在法律上不是公司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能
根据《公司法》,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实际股东虽然出资,但因为其姓名或名称没有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因此实际股东在法律上就不属于公司股东。实际股东若想行使其股东的收益权、表决权等权能,只能通过名义股东来实现。
(2)实际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名义股东的侵害
从外观看来,名义股东对其名下的股份拥有处分权,面对各种利益诱惑,名义股东可能未经实际股东允许,就擅自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或者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或者是不如实向实际股东转交股权收益等等。纵观整个代持股行为,这也是实际股东所面临的风险中,最大且最不可控的风险。
(3)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无法规避
即使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各司其职,合作良好,对实际股东来说,还是有一个无法规避的风险——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假如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想要解除代持股协议,从幕后转到台前,在外界看来,这就是一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自然就要缴税。换句话说,实际股东若是想要拿回自己的东西,让自己“名实相符”,还得缴一笔税,因为税务机关通常不会认可“当事人存在代持股关系,股权并未发生变化”这一说法。
2、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资有瑕疵时,名义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现其他出资瑕疵时,债权人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能认定是名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补足出资。法律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但在一补一追之中,名义股东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等,都是一种不可估量的损耗。
简单说来,在代持股行为中,实际股东“有实无名”,不能“名正言顺”地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名义股东“有名无实”,会因为“身份空壳”而承担起原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代持股协议是否要签,相信企业和股东在参考上述几项风险,权衡各方利弊后,都能找到自己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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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独资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独资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没有效
根据司法解释,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代持协议风险的问题
1、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4、再者说说名义股东的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独资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独资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没有效
根据司法解释,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代持协议风险的问题
1、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4、再者说说名义股东的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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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协议法律是否有效
在满足法定条件下,股权代持股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双方真实意愿签署。 根据相关法规,实际出资者为隐形股东,而公开身份为显明股东。隐形股东若想转为显明股东,需遵循股权转让的严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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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书效力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协议书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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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书效力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代持协议书效力是要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协议书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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