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新规定包含哪些重要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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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是农民基础生活的保障,土地政策的变化关乎着每一位农民的利益。这两年,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可耕地、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占用,国家对土地的相关政策也在逐步地调整,而土地政策的调整将势必影响农民自身的利益。

宅基地的新规定包含哪些重要内容?

1、严禁可耕地非法建房,更不允许变卖、出售

前几年在农村流行靠近柏油路建房子,而一般情况下,柏油路旁都是可耕地,农民只好舍弃一小部分土地,在田间地头盖起了房子。虽然国家对这种现象明令禁止,但是由于山高皇帝远,农民只需要交给村委几千元钱便可在可耕地上建一所房子。然而,现在新政出台后,国家将加大对此现象的打击力度,遇到非法建房的将会给予严厉打击。

2、减少宅基地的审批,鼓励拆旧建新

现如今,很多地方都在开展新农村建设、危房的改造及空心村的治理等政策,而这些工作的开展势必会和宅基地的新政联系在一起。目前,国家提倡尽量使用闲置土地及荒坡废弃地,减少耕地的使用,在此基础上,将会减少宅基地的审批数量,鼓励农民在旧的宅基地上建房。

3、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同时允许进城落户人员有偿转让宅基地。

4、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目前,土地(可耕地、宅基地)的确权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着。宅基地确权之后能够保证农民自身的利益,不过,农民需要明确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

随着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及宅基地新政的实施,咱农民手中宅基地的价值将会进一步提升。所以,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大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要为了当前的一点蝇头小利而丧失了以后的放弃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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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新规定包含哪些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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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都要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都要包含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都要包括什么内容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甲方将所得的坐落于浏河镇紫薇园三期内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置编号和面积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竞买或摸号后确定。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转让金额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3日内付清。
四、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25万元,并偿付违约金25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六、未尽事宜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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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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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长大的孩子,没读什么书,现在奶奶有块地想分割给爸爸几兄弟,奶奶叫我分析一下宅基地意思包含哪些,但我又不太懂,所以想咨询一下各位在行的律师,宅基地遗产公证包含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在我国,土地是公有制,由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被继承的,对农村宅基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即便宅基证上是你继父的名字,你继父的亲生女儿和你都不能去直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于你尽了赡养你继父的义务,在法定继承上你可以和他亲生女儿共同继承你继父的遗产。你继父如果想把他的房屋在将来去世后遗留给你,他可以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遗赠或公证遗嘱,这样在法律上就确保了你将来继承你继父房屋的权利,在你继父去世后你可以根据这些法律手续去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后再去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和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效力,是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商标代理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代理包含什么基本内容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是指商标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提供有关商标管理;商标使用、商标策略方面的信息,并获得一定报酬的活动。提供服务的一方叫咨询方,也叫做供方,被服务的一方叫委托方,有的也叫受方。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有:
商标注册前的咨询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意图在于使其商标获得注册,从而取得。但是对于商标设计、命名、注册申请手续的法律规定该商标是否具备申请注册条件,有没有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已经在同类商品或相似商品上注册,商品出口国商标的保护制度,东道国禁止标志条例,有没有可能构成对的侵权行为,有没有商标诈欺行为存在等等,商标申请人难以全面掌握;商标代理人应为商标注册人提供申请前咨询服务,帮助其解决上述问题。
注册后的咨询服务 获准注册的商标在其使用过程中要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及经营策略问题。如商标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商标广告宣传等等,都会涉及这些问题。商标代理人应就这些问题向商标注册人提供咨询服务,使其有效地利用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
代办申请服务
商标所有人决定申请商标注册,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申请手续。
商标代理人提供代办申请服务,这是商标代理人的一项重要业务;商标代理人代办申请服务的过程是从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起,到商标获得注册批准后领取商标注册申请书,直到注册商标经过争议阶段成为“无争议商标”为止。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商标代理的首要任务。商标代理人在准备好文件后,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以保证披代理人获得在先商标权。
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后,在审批过程中还要办理许多手续。如在商标审查阶段出现异议,代理人要答复商标管理机关提出的疑问,与审查人员或商标评审人员会晤,对异议进行答辩,并为此准备文件、证据等等。
如果对商标管理部门裁定不服,还要准备递交异议复审申请,并进行异议复审答辩。
在商标争议期间,代理人还要就商标的争议提出答辩。
商标权人在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书面文件,应包括国内注册必备的文件及其译文外,还应附一份“权利转移证书”,即授权某外国代理人代自己履行注册手续和其他手续的证书。
其他服务
注册商标使用期间需要代理人提供各种服务:
1、代理签订合同
商标取得注册后;商标权人往往需要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者在一定条件下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就要根据市场形势、被许可人与受让人的生产能力、技术条件等因素,帮助商标权人合理确定转让或许可条件,参加谈判和起草签署合同;在合同的标的、价款 、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中,价款对双方来说都是比较敏感的.由于商标是无形资产,商标转让与使用许可的正确估价是比较困难的,对商标权人来说,委托有经验的代理人参加合同的谈判与签订是十分必要的。
2、申诉与诉讼
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受到损害时,商标代理人可以接受商标权人的委托,依照当地法律程序提讼或请求主管机关给予保护。
3、日常事务的处理
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所需处理的日常事务包括办理商标续展、变更、注销手续。代理人可以根据所在国法律向被代理人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对商标日常事务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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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应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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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商标代理基本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代理基本内容有哪些
(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3)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4)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代理商标业务。
通过代理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等商标事务的益处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去办理商标申请注册事宜,是绝大数申请人的明智选择。
(一)商标注册的专业性决定商标代理的合理存在
一个理想商标顺利地申请注册成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长济律师认为,对于缺乏商标知识的绝大多数申请人很难靠自身的能力去顺利的完成这些工作,而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
(二)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费时费力
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查询费等即可,既省时又省力。
(三)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任何一家商标代理组织的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完全可以跨地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选择一家信誉好、能力强、服务佳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委托,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较为容易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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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新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捧。新政策不仅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还有效的减轻了社会矛盾冲突的发生。那么,最新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有哪些内容?下文是关于新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有这样的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4、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主要措施
(一)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
按照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0年)》提出的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综合考虑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素,确定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为。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二)实施规划统筹管控
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特别是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有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
(三)改进用地计划安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国家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各省(区、市)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合理分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区、市)根据所辖各市县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县(市、区)在组织城镇建设时,优先安排吸纳进城落户人口镇的用地。
(四)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各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鼓励各地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五)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旧村庄、旧宅基地和闲置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节余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
2020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20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新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捧。新政策不仅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还有效的减轻了社会矛盾冲突的发生。那么,最新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有哪些内容?下文是关于新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有这样的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4、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主要措施
(一)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
按照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0年)》提出的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综合考虑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素,确定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为。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二)实施规划统筹管控
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特别是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有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
(三)改进用地计划安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国家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各省(区、市)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合理分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区、市)根据所辖各市县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县(市、区)在组织城镇建设时,优先安排吸纳进城落户人口镇的用地。
(四)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各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鼓励各地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五)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旧村庄、旧宅基地和闲置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节余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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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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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有偿转让消息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宅基地有偿转让消息有哪些
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的第一场瑞雪”。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
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
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
农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颇有些“终点又回到起点”意味。宅基地曾经有过私有并可自由买卖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2年,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间,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和农民房屋可自由买卖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并趋于定型,而后沿袭至今。数十年来,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不准出卖和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农民住房由房地合一的所有者主体转变为所有者主体相分离。一边是农民房屋永远归农民所有,并且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另一边却强调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硬是整出“房地分离”奇迹。在国家鼓励和推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今天,宅基地与房产所有权“两张皮”无疑成为亟需跨越的障碍。
对于表面已经建有房产的农村宅基地来说,不能出租或者出售在实际操作中本身是个悖论。农民在出租或者出售房产时候,不会加上其房产下面宅基地不出租或者不出售条款,而租房特别是买房者也不会认同房子是我的、宅基地还是原户主理念,更不会双脚离开地面悬浮于宅基地上空。换句话说,农民在出售自家房屋时,与之配套的宅基地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使用权转让。即便如此,已经出售房屋的农民与宅基地还是脱不了干系,假如邻居之间发生宅基地界限扯皮纠纷,以致对簿公堂,在法律层面上还需要出卖房产的原农户出面打官司。如果说宅基地上有房屋似乎少了宅基地之忧的话,那么处理未建房宅基地问题就有些棘手:农民名下宅基地面积超标,自家建房后还有大片空地足够再建房而未建或者宅基地长期空置,都因不能出售造成资源长期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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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包含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包含什么情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哪些情况
1、现宅基地处于养殖园区有老宅基地证的情况如何处理?
对在养殖园区已有宅基地证的,调查核实后按原宅基地权属、面积确权登记,但已将养殖业用地用途改变为宅基地,且无宅基地证已进行居住的,如符合宅基地使用批准条件的(本村农业户、一户一宗),先进行权属调查,待上级政策允许时,将该养殖用地批转为宅基地后,方可登记发证(闲置的除外)。
2、原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利人、证书编号、证书面积与国土局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调查核实后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正。
3、外来人员在本村购买或迁移至本村的情况?
先将户口迁入本村后,属于本村农业户的,按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否则不予确权登记。
4、原宅基地统一拆迁后修建小康楼如何确权?
原宅基地证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实测总土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发证面积分摊后,不得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5、村集体统一为村民建设的多层住宅小区,多层如何分摊,如何制作地图?
用小区总土地面积除以总建筑面积,求出每户分摊系数,乘以每户建筑面积,确定每户分摊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无法分户制作宗地图,土地证记事栏注明共用宗地,不附宗地图。
6、本村村民跨队修建房屋的如何填写登记信息?
确权时以其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住址为准。举例:1队的人在2队的地盘修住宅,确权其宅基地时按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住址信息编写宗地号。
7、国家相关建设、公益慈善事业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导致拆迁的居民的情况?
属于旧房屋拆除后又新建房屋(位置调整),但旧房有原宅基地使用证的,将原使用权证收回并注销,经村、乡(镇)、国土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确权。
8、只有宅基地证,但无住房或房屋已倒塌、灭失的怎样处理?
不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按照规定,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同时收回并注销过去已发的原宅基地证。
9、对失踪或丧偶人员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或丧偶证明,原则按继承顺序先由第一继承提出变更或补证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同意,所在村委会、镇乡审核无异议后进行受理。
解决宅基地纠纷包含什么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解决宅基地纠纷包含什么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解决宅基地纠纷有哪些步骤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提讼。
否则,人民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农村宅基地确权包含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包含哪些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哪些情况
1、现宅基地处于养殖园区有老宅基地证的情况如何处理?
对在养殖园区已有宅基地证的,调查核实后按原宅基地权属、面积确权登记,但已将养殖业用地用途改变为宅基地,且无宅基地证已进行居住的,如符合宅基地使用批准条件的(本村农业户、一户一宗),先进行权属调查,待上级政策允许时,将该养殖用地批转为宅基地后,方可登记发证(闲置的除外)。
2、原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利人、证书编号、证书面积与国土局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调查核实后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正。
3、外来人员在本村购买或迁移至本村的情况?
先将户口迁入本村后,属于本村农业户的,按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否则不予确权登记。
4、原宅基地统一拆迁后修建小康楼如何确权?
原宅基地证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实测总土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发证面积分摊后,不得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5、村集体统一为村民建设的多层住宅小区,多层如何分摊,如何制作地图?
用小区总土地面积除以总建筑面积,求出每户分摊系数,乘以每户建筑面积,确定每户分摊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无法分户制作宗地图,土地证记事栏注明共用宗地,不附宗地图。
6、本村村民跨队修建房屋的如何填写登记信息?
确权时以其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住址为准。举例:1队的人在2队的地盘修住宅,确权其宅基地时按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住址信息编写宗地号。
7、国家相关建设、公益慈善事业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导致拆迁的居民的情况?
属于旧房屋拆除后又新建房屋(位置调整),但旧房有原宅基地使用证的,将原使用权证收回并注销,经村、乡(镇)、国土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确权。
8、只有宅基地证,但无住房或房屋已倒塌、灭失的怎样处理?
不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按照规定,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同时收回并注销过去已发的原宅基地证。
9、对失踪或丧偶人员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或丧偶证明,原则按继承顺序先由第一继承提出变更或补证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同意,所在村委会、镇乡审核无异议后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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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工资包含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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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农村宅基地过户手续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宅基地过户手续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过户手续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农民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该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房人或继承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适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
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所有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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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的基本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资金信托的基本内容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资金信托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金信托的类型
信托机构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单独管理信托资金,即称为单独管理资金信托;为了使受托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可以采取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1、单独管理资金信托
又可分为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和指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其中,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指定资金的运用方法及标的,包括投资标的类别、名称、数量、时期、交易价格等,信托机构并无裁量权。
其资金运用的范围包括:
存放金融机构的存款或信托资金;
投资国债或企业债券;
投资短期票券;
国内上市股票;
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
而指定单独管理运用资金信托业务是指结合信托机构自身信托投资及土地开发业务专长,引导信托资金投资于政府编列预算执行的开发项目。
2、集合资金信托
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又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第二种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1)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2)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4)基础建设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要状况,在适当时期向社会(委托人)公开发行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权证募集信托资金,并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资金信托。
5)贷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信托计划中或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6)风险投资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
首套房是否包含宅基地房?谁了解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首套房是否包含宅基地房?谁了解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物权法》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土地管理法》,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是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宅基地转让的。但是宅基地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呢对于已经有司法实践,宅基地是不能向城镇居民转让的,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与一般物权又有很大不同,其毕竟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转让应该予以严格限制。《担保法》第30条也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由于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着一户几处宅基地的情况,形成的原因可能是继承、分家、结婚、上学等等,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不允许宅基地的转让势必造成宅基地的闲置和不必要的浪费,使本来就紧缺的土地资源更加紧张,《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房屋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规定实际上是允许农村房屋的内部转让,根据我们国家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该一并转移。同时《物权法》155条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更加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规定明确话,但是实际操作中会发现很多地方政府不允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造成很多人签订了买卖,但是名称没有变更过来,不过这不会对协议的效力构成影响,建议转让方在转让时通过公证的方式明确其效力,可以的话在村委会和乡政府进行备案,这样的话,一旦将来拆迁或者发生法律行为,你都是当然的权利享有人。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有哪些
按照《物权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而使用权归各户村民,且不得继承。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尚不允许城市居民或村庄以外的其他居民购买村庄的农民住房,也就是说,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还不能转让给城市居民。但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主要方式有下面几种。
1、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原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这种土地流转方式目前较为普遍。采取这种方式流转的,大多数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而又不愿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转让
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3、互换互换
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由原承包者承担,也可随互换而转移,但如果转移了则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按股分红。
5、出租(租赁)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人(承包方)负责。
6、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以不转移农村土地之占有,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拍卖、变卖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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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应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按照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内容规定,抵押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条款内容主要有四项,即(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除此之外的其他条款,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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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有哪些
按照《物权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而使用权归各户村民,且不得继承。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尚不允许城市居民或村庄以外的其他居民购买村庄的农民住房,也就是说,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还不能转让给城市居民。但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主要方式有下面几种。
1、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原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这种土地流转方式目前较为普遍。采取这种方式流转的,大多数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而又不愿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转让
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3、互换互换
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由原承包者承担,也可随互换而转移,但如果转移了则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按股分红。
5、出租(租赁)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人(承包方)负责。
6、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以不转移农村土地之占有,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拍卖、变卖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受偿。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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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包含哪几项基本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应包括哪几项基本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对于劳动者来说,不签劳动合同造成的影响会很多。像涉及职工核心利益的工资问题、社会保险、工时、加班费以及女工保护的特殊条款等,这些都会对职工造成一定伤害。“有劳动关系必须签合同。为完成一件工作,一个月两个月也可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可长可短,但是不能以时间短为理由不签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
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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