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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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内容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工伤认定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一个月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请工伤认定,如未及时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这就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必须及时,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申请的,则一个月期满至申请之日发生的费用,主要是医疗费陪护费、食宿费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2、工伤责任主体的选择

一般来说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都是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但是需要注意特殊情况下工伤主体责任的转移。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职工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事故发生时工作的的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事故的,指派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非法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个人挂靠经营的,个人聘用人员发生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责任”。

3、工伤事实举证责任倒置

工伤认定中有两类事实需要加以证明,一是劳动关系归属或者其责任主体归属证明,这类事实一般需要申请人加以证明,其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二是工伤事实的举证责任。对工伤事实的证明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则会根据职工和工伤部门调查的证据予以认定。

4、工伤认定的时限

工伤认定时限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要素,《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了一年的认定时效,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同时一年时效也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这就提醒用人单位或职工要及时申报工伤,以免因超过一年时效丧失工伤认定的机会。

综上所述,为您解答了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的具体内容,其中工伤认定需要单位或劳动者向当地社会保障部们提交申请鉴定,因为这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所以受法律保护,如有异议可以申请仲裁。而工伤补偿在私下协商解决签订的合同可能有效、可能无效或是可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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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普通的建筑工人,前几天在工地上面受伤了,花了很多钱,老板说可以赔一部分,但是需要工伤认定才可以,我也不知道怎么办,请问工伤认定办法第17号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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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自学法律,以后想当一名律师,但是现在有个问题不明白,想知道担保法第17条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释义】本条是对一般保证及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规定。
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时,可以和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理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并且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没有依法对主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或者仲裁,或者虽经诉讼或者仲裁但并未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这项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产生是基于保证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和对主债务的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就可以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提出抗辩,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并强制执行。保证人只有在债权人已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不得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以主张先诉抗辩为理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务人住所包括营业所或者居所发生变化,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让其履行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虽然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但是,债务人住所的变更使债权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就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总之,保证人应当应债权人的要求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不得再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后,依法进入了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由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中止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实际上处于冻结状况,债权人无法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等待分配破产财产的途径来主张债权。由于破产财产的清偿,往往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全部得到实现,所以,如果破产的债务人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不向破产组织申报债权,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保证人不得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不履行保证责任,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直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虽然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和债权人约定以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所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放弃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这样保证人实际上对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由于保证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那么,当然不能在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再主张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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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知道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呢?麻烦告知下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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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鉴定标准第十四条什么意思?
匿名 | 浏览 228 次
发布于2015-12-04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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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第14项规定为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2.大体上是说接触时放射性元素出现的皮肤反应,多表现为皮肤发红、疼痛等,放射性皮肤损伤达到二级以上的即为10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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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0条第1款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法第240条第1款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第240条第1款内容为: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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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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