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签合同是不是购房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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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签合同并不是购房合同,网签只是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方式,该合同在被签署后需要办理备案手续。而购房合同是在欲购买房屋的主体付款后签订的合同,无需备案就能办理过户手续。
网签合同是不是购房合同?

一、网签合同是不是购房合同?

网签合同并不是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与网签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购房合同是在购房者付款后签订的合同,而网签是在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房产信息公布在网上,相关人员会给一个网签号,通过网签号即可在网上查询到该房产的相关信息,这样会使房产交易过程更加公开化与透明化。

二、 网签的购房合同怎么查询

(1)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的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查询网站全国是不统一的,大家需要到各地方房产管理局网站或房产备案信息网站查询。

(2)在进入当地房产网站后,一般可以看到一块很明显的位置是用于大家查询购房合同备案信息的,当然每个网站不一样,但是思路是一样的需要大家仔细查看。

(3)当我们进入到查询登陆界面后,会填写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备案号等,而备案号是在购房网签后,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而取得的。

(4)填写完相应信息,点击查询,我们就能看到该房产的具体所属和具体合同备案信息了。

这些信息包括购房者最关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如企业资质及证书号、银行信用等级、获奖情况、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及楼盘信息,如绿化率、容积率、间距,总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拟售价格,开竣工日期、开盘日期,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期限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此外,公示的信息还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地产权证号、商品房代理销售机构信息、以及房地产权利是否被限制等情况。

网签只是签署合同的一种方式,网签的可以是购房合同,也可以是租赁房屋的合同,也有可能是培训合同等,故此并不能认为网签合同就是购房合同。采取网签的方式购买合同备案后,会有一个编号,购房者可以凭此查询购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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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购房团购费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购房团购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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