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别合同担保的抵押和质押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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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怎么区别合同担保的抵押和质押

一、怎么区别合同担保抵押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押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二、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如何认定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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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区别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在质押担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质物、转移占有权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置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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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法律上,质押权和抵押权同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是二者在其在概念、权利性质、标的物、权利设定、优先受偿等几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今天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的区别。
一、抵押与质押的概念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即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的质押物。
二、抵押与质押权利性质的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三、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2、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3、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四、权利设定中的不同点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你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质押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五、优先受偿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当二者并存于同一财产时,就存在一个优先受偿还是平等受偿的问题。对此《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也就是说,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不论二者产生的时间先后,抵押权人均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突出强调抵押的登记公示的效力。由于法律规定质权的设定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见,而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一种担保方式。如果仅仅以设立时间先后来确定受偿的顺序,将会使抵押权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也必将影响抵押登记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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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担保、保证、抵押的区别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保证被称为人的担保而抵押和质押是指担保人以一定财产提供的担保属于为物的担保。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基本定义: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概念上可以看到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以下几点  
首先在于抵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与权利  
其次抵押物不可转移占有质押物可以转移占有所以占有权是否转移是抵押和质押最本质的区别  第三在抵押中抵押期间抵押物所生的自然孽息和法定孳息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物所生孽息而在质押中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质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孽息均由质押权人依法收取  第四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押的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  第五抵押可以在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基础上重复设置抵押权而质押在法律上不允许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定质权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而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  
其次,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而质押担保则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  此外,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财产的形态上也不同,前者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而后者则一般是动产或权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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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在质押担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质物、转移占有权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置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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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区别有哪些
1、法律含义不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行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2、成立和生效的条件不同3、标的物不同四 实现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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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质押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两者对于物品的所有权的转移是有着不一样的规定的,不可以因为一时的大意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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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对保证和质押还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不怎么明白福州担保抵押贷款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一楼部分错解。汽车与机器设备一样,都是动产抵押,不是动产质押,现在基本没有人把汽车放银行,银行也犯不着,抵押新汽车的权利凭证是汽车合格证,但这个合格证代表的是不可为债权人占有的汽车。如果拿去当铺,车放那儿,没去相关部门办登记手续,貌似抵押,其实是典当存放行为,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债权有据可依者可受法律保护。
  存货有些特殊,可以质押也可以抵押,质押是通过第三方监管机构帮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借款人还了钱去凭银行出仓单领货,抵押则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管理,但理论和实践认为我国的金融机构尚不具备自行监管存货的普遍能力,所以目前我国存货的担保一般是采取质押方式。如果将标准仓单拿去银行等金融机构作融资,这标准仓单是谁认领、谁提货都可以的,所以是质押,但也要经过具体实物交易的监管机构认可才行,不能你把标准仓单给我、我就借钱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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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担保法权利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呀,我朋友最近在打听这个问题,所以来问下你们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指以不动产他物权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担保。
我国权利抵押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抵押的标的物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义务人对该权利有处分权;
2、权利人直接对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享有权利,以交换价值的实现即其变价金作为债权优先受偿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设定不影响标的之使用和处分,不以取得该权利为目的。
经过登记公示后土地使用的所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并不因为抵押权的设定而变化,原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抵押物,从而显著地扩充了担保和用益功能。
二、什么是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交付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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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在质押担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质物、转移占有权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置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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