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告的代理词的写法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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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代理词的结构写法是应该先写代理词的标题,在序言的部分说明一下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做的准备工作和基本的看法,论文中就是陈述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了,代理意见要结合实际怎么写,结尾是签名和时间等内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告的代理词的写法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告的代理词的写法是什么?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 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代理人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理词的写法虽然法律上没有什么统一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都形成了固定的结构,不过,代理词的详细内容其实没有什么参考性的,因为这得结合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去写代理词,自己不会写的话可以让代理人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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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因为财产赔偿纠纷要告对方到法院,所以想问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代理词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BB电子信息(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的委托,参与与原告郑州RR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R”)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为了维护BB的合法权益,我现在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和解协议》已经将原告所谓的财产纠纷全部解决
2006年12月15日,经被告法定代表人L多次提出请求,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及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会议室对L为代表的RR和BB之间因《BB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了协调和调解。
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纠纷双方的相关人员(BB:C区总经理、CC总经理、F协理、Z总监、M、W;RR:L、FF(L夫人)、Z、G和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维护稳定办公室主任ZZ、绿文社区工委书记T、科技市场管委会主任LL和副主任ZZ、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ZZZ律师等人。一开始L就拿出一张有RR盖章的《RR公司关于BB美食广场投资情况表》(见证据目录13)提供给参会人员以此清单作为谈判的基础。后面开会各方一直围绕这个清单进行谈判。
经过长达两天充分协商,在上述部门主持下,双方就会上达成了相关谅解,并达成了一揽子解决相关纠纷的协议:也即由BB方面一次性支付RR现金三十万元整,用以补偿RR以清单列出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财产及其它相关损失。双方并同意,除此之外,就合同的履行以及解除后的一切财产及经济补偿方面,在BB支付上述金额之后,上述纠纷引起的一切财产所有权RR全部放弃,和BB纠纷全部已经解决,不再起任何争议。于是请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的法律顾问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ZZZ律师起草了《和解协议》(见证据目录1,原告也出具了此证据),双方代表对协议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和参与协调的单位代表LL和ZZ分别签字予以见证。
BB于是根据《和解协议》支付了款项,见证据目录2《公证书》已经表明被告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在收据当中最后一句话也很清楚的写着:“自即日起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同时由原告及其代表L的亲笔签字。
在《和解协议》中第二条:“甲方在2006年12月26日之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补偿金30万元整”、第四条:“别无争议”,这些条款已经很清楚地表明:RR和BB之间因《BB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本案)全部予以解决,该合同纠纷引起的一切财产所有权RR全部放弃;在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主任LL《证明材料》(见证据目录4)、副主任张勇《证明材料》(见证据目录5)、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维护稳定办公室主任周艳红《证人证言》(见证据目录6)、绿文社区工委书记涂登义《证人证言》(见证据目录7)都得到了相应的印证(在此就不再重复)。
《BB与RR公司调解纪要(2006.12.16)》也详细记录了谈判的过程,谈判结束后也有RR:G、L、Z,BB:C、CC、F、ZZ的签字。
二、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有起诉状附件中的《财产清单》所谓的财产所有权
在原告提供的《财产清单》根本就不存在这些财产,更何况原告在不同时候提供了不同版本的清单,如证据目录14、12、13,前后不一致,按照时间顺序损失金额分别为122.928万元、73.4098万元、83.4848万元,大小也不等,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原告对待法律规定的财产所有权面前这么随意、这么不严肃,随意增加、杜撰出在起诉状中所谓的《财产清单》,犹如本次诉讼一样随意提出。BB相关人员看到本诉讼的诉状之后和交给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绿文社区工委等相关当时参与协调和调解的人员,几乎都是一个态度――吃惊:怎么可能?怎么可能又起诉?当时不是早就解决了、全部解决了吗?简直是无理取闹!
自始至终,均不见原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起诉状附件中的《财产清单》所谓的财产所有权。
三、退一步讲,根据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BB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和《商场综合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原告也没有权利要求被告返还所谓的任何财产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1月8日签订了的《BB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商场管理合同》和《商场综合服务合同》(见证据目录3),根据该些合同条款规定,原告应该在2005年1月1日之前缴纳三个月的商业合作费、商场管理费和商场综合服务费人民币总计:146668.80元;原告一次又一次地拖延支付上述费用,于是出现了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8《申请书》(2004.12.26)中最后一段话:“恳请租金从05年第二季度开始征收一事,望BB高层管理们尽快批准为盼”字样、证据目录9《回复函》(2005.1.4)中第五条“因经济困难。特申请2005年2月30日前交清第一季度租金。”但是想象不到的是:原告至今还未支付;原告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业合作合同》第17.2款:在合作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该柜位,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支付商业合作费、商场管理费、商场综合服务费,或者应由乙方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逾期累计超过15日的;原告逾期支付该些合作费用至今,离被告正式与原告解除合同时间(2005年6月30日)逾期也长达六个月了;其二,按照《商业合作合同》第5.3款:“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缴付”,《商场综合服务合同》:第6.3款:“乙方在合作期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电话和网络等公用服务设施的,应当另行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单独计量的,乙方应按实际使用量支付费用;没有单独计量的,乙方应当按该柜位与全部计量面积的比例支付费用”。水电天然气费经被告再三催缴至今仍然未予缴纳(见证据目录10),在被告提供的证据目录13《RR公司关于BB美食广场投资情况表》第二条中也原告也予承认(原告提供且有L签字):水、电、气费三万肆仟元(34000元),还由被告垫付给电力局、自来水公司和天然气公司;综上两点所述,该违约事实已经完全够得上解除三合同的条件――逾期累计超过15日!根据该等合同条款和事实被告均可解除合同。然后被告也通知了原告合同解除(见证据目录15)。
根据《BB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第5.2款:“超过(撤柜)期限达10日的,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席位内乙方应带离的物品,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商场综合服务合同》第4.8款:本合约终止时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时,乙方若未能结清相应款项的,甲方有权留置全部或部分物品,至乙方缴清所有费用时为止。
原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商业合作费、商场管理费、商场综合服务费等费用,原告也没有权利要求被告返还所谓的任何财产。
四、基于上述理由,原告所谓的赔偿损失25530元更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诉讼费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审判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我为BB发表了以上代理意见。综上所述,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我为BB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采纳。谢谢!
被告BB代理人:钟某元
以上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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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原告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今天的庭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本案事实和我国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 ×× 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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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一直在考虑这个反诉原告代理词,也不知道怎么写,那反诉原告代理词怎么写,有没有范文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反诉原告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及反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代理人向被代理人和本案证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事实情况,与反诉原告一同收集了有关证据,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被告(即反诉原告)在1997年12月份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2万元后,其余管理费至今未缴,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推脱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管理费,以此要求解除合同,这严重歪曲了事实。根据讷河市体委原主任门永生的证言证实,被告在1997年12月缴纳了1.2万元的管理费后,1998年因大雨连绵,水上乐园无效益,体委并没有向水上乐园收费。而此后也从未有人向被告讨要管理费。在水上乐园实际经营两年之后,第三年刚开业,就发生了电缆损坏,因此,原、被告于2000年5月15日达成《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补充说明》,该说明以第二至第五阶段管理费进行顶抵,以弥补水上乐园的损失。但原告却对崩坏的电缆未进行修复,补充说明签订后,被告仍无法营业,损失仍然在扩大。所以,被告的损失是无法用免收管理费得到弥补,被告据此没有缴纳尚欠的第一阶段的管理费1万元,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原告之后也未从未要求被告缴纳这1万元管理费。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另一个理由是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的公益事业,但令人可笑的是2009年讷河市政府在没有建好新的运动场所的情形之下,就将该运动场拍卖用于商业开发,何言是为了全民健身运动,实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
门永生的证言从另一个角度证明,被告游泳池是在体育场沼泽地里兴建的,对土地使用面积没有划分,也不是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来计价的,对于被告占用的土地面积予以认可。实际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和对被告多占用土地的认可。
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要求被告给付管理费8万元,更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约定,被反诉人作为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提供合格的场地条件以及保障场地营业所需水电等基本设备、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即在被反诉人允许他人堆放材料并导致游泳池供电电缆被严重损坏后,有义务立即进行修复以保障反诉人的正常营业需求。但是,被反诉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反诉人从电缆被损坏之日起被迫停止营业直至今日。尽管反诉人多次催促,但被反诉人至今未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反诉人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反诉人提出要求解除合同。且由于是被反诉人的行为造成电缆的损坏,被反诉人亦有义务负责修复,否则也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因被反诉人违约行为已经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损失额为实际投入总额扣除实际经营年限应占的比例份额,即以投资总额减去反诉人实际经营3年所分摊投资额加上这部分投资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这些损失都应由被反诉人赔偿。至于经被反诉人授权,由其下属单位讷河市体校与反诉人就电缆严重损坏给反诉人营业造成损失达成的补充说明,只是免除了反诉人第二阶段至第五阶段的管理费,并未豁免被反诉人尽快修复电缆的义务和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被反诉人讷河市文体局拒不修复损坏电缆设备,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反诉人多次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因其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已导致《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现在又存在将运动场拍卖给他人的事实,致使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反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从2000年5月至合同期满的所占比例的投资和利息损失;同时,反诉人为了绿化需要培育的树木被被反诉人擅自砍伐占有,这些树木的林权应属于反诉人,被反诉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被反诉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反诉人提出前年已将电缆修好,反诉人没有营业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反诉人在多次催告被反诉人修复电缆,在被反诉人几年的时间仍未修复后,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反诉人无奈只得将游泳池价值较高和能挪走的设备存放他处,其他固定设施部分毁坏,厕所被被上诉人拆除;而被反诉人也从未通知反诉人电缆已经修好,反诉人也无从知晓电缆已经修好。所以,反诉人已实际无法经营水上乐园的业务。反诉人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水上乐园,可以说是倾家举债,其目的就是为了经营已获得利益,如果被反诉人告知反诉人电缆已经修好,反诉人是不可能不去经营的。
四、关于反诉人损失的计算。
根据齐齐哈尔市中隆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反诉人的投资额为1098804.3元,不包括晒水池、厕所和游泳池上部砖砌损失;依据反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晒水池的损失为水处理设备投入881812元,游泳池上部砖砌材料和工时费180631.75元,厕所材料和工时费15000元。这些投资总计为2176248元,反诉人的承包期为15年,期满水上乐园归属于被反诉人。包括修建水上乐园和实际经营的期限反诉人只实际履行了3年,之后由于电缆损坏和被反诉人的出卖行为,余下的12年合同已经不能履行。那么,反诉人实际的投资损失为:以15年的投入扣除履行3年所占有份额后余额为1740998元(2176248元-2176248元÷15年×3年);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0年3月10日为932591.67元。上述两项合计为2673590元。再加上树木损失8000元,共计为人民币2681590元。这些损失,被反诉人应当予以赔偿。以上是反诉原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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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的抬头是审判长及审判员。其次写明自己的代理意见,阐述事实和理由。最后再由代理人进行签名。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时候,是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但当事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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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于为了赶时间,导致撞上了别的车,现在想了解一下交通肇事案原告代理词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吉公交认字【2012】第00137号的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942.60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原告花去的门诊治疗费用942.6元应当予以支持。
(二)护理费5138.5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共住院25天,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的规定, 2011年度吉林省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为每人每天102.77元。因此原告的护理费为: 102.77元×25天×2= 5138.50元
(三)残疾赔偿金26694.85元
经过对原告的伤残鉴定,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35条的规定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的规定,吉林省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17796.57元,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7796.57×15年×10%=26694.85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
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因此,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00元×25天=1250.00元
(五)伤残鉴定费1500元
原告出院后,为了确定伤残程序,到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花费1500元。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交通肇事案原告代理词规定,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并且造成终身残疾构成十级伤残,不能与正常人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原告主张1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二、本案中,上述费用应由第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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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离婚代理词
首先写明具体的情况,其次就案件的情况进行阐述,如应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令不准离婚等等。还有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关于财产的分割也需要明确的规定,最后,总结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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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学毕业后进入到一家法律事务所上班,现在在代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请问下被告故意伤害罪代理词可以怎样写的啊?
[律师回复]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⒈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⒉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⒊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 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
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⒈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⒉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⒊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⒋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⒌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 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⒈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⒉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⒊代理记号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⒋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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