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变更费用仲裁的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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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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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应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工程承包变更费用仲裁的时效

  一、工程承包变更费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应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 工程承包变更费用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应该按照仲裁两年的规定执行。

  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费用包括哪些?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通常具体而言,承包人都可以就工程变更,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

  2.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4.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5.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能要求的赔偿费用,是需要根据其实际损失来确定的,不限于上述陈述的集中。

  三、工程承包仲裁的地点如何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在以后的律师代理业务中,我们应当重视这一变化。另外,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划分到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作为房产建筑企业,平时在签订合同约定管辖时也应重视这一变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因为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变更引发费用纠纷的时候,仲裁往往是解决问题比较有效的方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承包变更费用仲裁的时效是两年,当事人应该向工程承包合同签署的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通常情况下,引发费用变更的因素在发包人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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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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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变更劳动仲裁申请书流程是什么呢?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二、受理范围-
  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可以自己处理不请代理人)。
  
五、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六、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七、裁决书调解书的效力-
  
1、裁决书-
  普通裁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终局裁决: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劳动案件,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委托给朋友、亲戚等代为处理,也可以请律师代理!一般案件,咨询专业人士后,自己处理就可以,不需要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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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前变更仲裁请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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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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