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拍卖中的要约与承诺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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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拍卖作为特种买卖的一种自然也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只是在要约和承诺之前尚有一个邀请要约的阶段。
加价拍卖中的要约与承诺是什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拍卖作为特种买卖的一种自然也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只是在要约和承诺之前尚有一个邀请要约的阶段。

1、邀请要约。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我国《拍卖法》第四条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最高应价可以通过加价或者减价的方式实现。我国在拍卖中主要是采用拍卖师加价拍卖的形式,而较少采用拍卖师渐次减价拍卖的形式。拍卖中拍卖的表示在加价拍卖和减价拍卖中性质是不一样的。在减价拍卖时拍卖师渐次减价,拍卖师拍卖的表示是拍卖的要约行为,竞买人应价购买的行为是拍卖的承诺行为。渐次减价一经应价拍卖即告成立。而在加价拍卖时拍卖师展示拍卖的标的物,并说明底价的拍卖的表示是拍卖公告的组成部分,是拍卖公告的延续,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邀请要约的行为。拍卖人不受邀请要约行为的约束。我国《拍卖法》第五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法律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根据以上的规定,拍卖人在竞买人出价未能满足保留价或有其他理由时可以撤回其拍卖的表示,以防止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以低价买取,再相互之间给予补偿而损害出卖人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在加价拍卖时竞买人的出价是要约,拍卖师的落槌是承诺。是否落槌由拍卖师决定,换句话说拍卖的表示属于邀请要约的行为,竞买人出价要约后是否作出落槌承诺由拍卖师决定。

2、要约。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拍卖师展示拍卖的标的物,说明底价的拍卖表示之后,竞买人竞相出价,竞买人竞相出价的行为内容具体明确,是希望拍卖人与其签定拍卖合同,属于要约行为,该行为也称为出价的表示。因此竞买人应受其出价额的约束,但是竞买人受其出价额约束的时间我国拍卖法未作规定。作为一种特种买卖的拍卖,从竞争缔约的目的看,在有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的要约之前应受其出价额的约束。

3、承诺。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竞买人的要约是否同意取决于拍卖人的意思表示。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可见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为承诺。拍卖因承诺而成立买卖合同,但是拍卖师的承诺并非拍卖师的义务,而是拍卖师的权利,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对于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拍卖师认为不足时可以拒绝落槌承诺,撤回拍卖的标的物并随时终止拍卖,另外择日再行拍卖。但是拍卖师在行使权利时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否则构成对委托人的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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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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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承诺分别代表什么招标是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的一方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确定中标人。
3、要约功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4、投标书是要约吗根据以上定义,结合投标书的法律特征,投标书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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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与承诺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
要约简单地讲要约人拟好一份合同(要约)希望别人签约而发出合同(要约):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就受该意思拘束;
3、可以撤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二、承诺
简单地讲受要约人同意签约:
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表示同意要约,并在规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
2、不得附条件;
3、受要约人拒绝、期满未承诺、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
4、如果承诺生效同时合同成立。
三、要约承诺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成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过程,在法律上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
2、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合同订立的时空都在扩大,以要约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进而分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就愈显必要。
四、要约承诺的价值
1、使合同成立过程清晰,易于判断。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经过要约承诺,当事人意思表示趋于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这一判定过程主要涉及要约承诺制度中的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承诺的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迟到和迟延、承诺的撤回,这些内容基本囊括了要约承诺制度的全部。
2、有助于分清在曲折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方面,当要约人主动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之后,双方当事人就从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关系,受要约人会对要约产生信赖,从而进行一定的行为,而要约人应为维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而负一定义务
3、随着市场经济的复杂化、多变化,当事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应拥有一定的修正权。这主要涉及要约的撤回、撤销及承诺的撤回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要约承诺制度,才能通过赋予双方一定权利义务的方法处理好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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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与承诺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
要约简单地讲要约人拟好一份合同(要约)希望别人签约而发出合同(要约):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就受该意思拘束;
3、可以撤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二、承诺
简单地讲受要约人同意签约:
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表示同意要约,并在规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
2、不得附条件;
3、受要约人拒绝、期满未承诺、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
4、如果承诺生效同时合同成立。
三、要约承诺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成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过程,在法律上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
2、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合同订立的时空都在扩大,以要约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进而分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就愈显必要。
四、要约承诺的价值
1、使合同成立过程清晰,易于判断。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经过要约承诺,当事人意思表示趋于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这一判定过程主要涉及要约承诺制度中的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承诺的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迟到和迟延、承诺的撤回,这些内容基本囊括了要约承诺制度的全部。
2、有助于分清在曲折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方面,当要约人主动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之后,双方当事人就从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关系,受要约人会对要约产生信赖,从而进行一定的行为,而要约人应为维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而负一定义务
3、随着市场经济的复杂化、多变化,当事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应拥有一定的修正权。这主要涉及要约的撤回、撤销及承诺的撤回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要约承诺制度,才能通过赋予双方一定权利义务的方法处理好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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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有些什么
[律师回复] 1、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a.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b.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B.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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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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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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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二、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怎么办对于实践中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承诺的效力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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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合同的成立,阻碍了交易的进行,因此《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发生效力,但是这一效力的发生不是无条件的。如果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要约的变更,或者要约中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该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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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成立的必要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将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成立,应具备下列要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二、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怎么办对于实践中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承诺的效力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
1、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可见,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这些内容作出变更,将在实质上与要约人的意思相违背,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不符合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合同的成立,阻碍了交易的进行,因此《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发生效力,但是这一效力的发生不是无条件的。如果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要约的变更,或者要约中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该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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