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除房屋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该履行催告义务,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该履行催告义务,若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这是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未履行催告以及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便实施强拆,属于违法强拆行为。
2、强制拆除房屋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欲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若没有法院作出的裁决便实施拆除行为,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二、房屋遭到强制拆除时的应对措施
房屋遭到强制拆除时,首先要保护好自身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寻求人身及财产保护。另外,针对违法强拆行为可以向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提出复议,请求对违法强拆进行调查处理。最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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