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的劳动合同效力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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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吸收合并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的合并方式,被吸收单位消灭,吸收单位仍然存在(二)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新设的用人单位,原有两个用人单位同时消灭,新的用人单位产生。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的劳动合同效力是什么

一、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情形。

(一)吸收合并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的合并方式,被吸收单位消灭,吸收单位仍然存在;

(二)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新设的用人单位,原有两个用人单位同时消灭,新的用人单位产生。

用人单位合并一种情况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这两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二.分立是指用人单位分为两个以上的独立用人单位。与合并类似,分立也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情形。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由一个用人单位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分立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只是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了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不因分出财产而终止;另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随之解体终止。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分立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已经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为由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后,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即使有用人单位采用通过不转移债务,而只是把资金转移到新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摆脱债务和负担,使原来的用人单位丧失承担义务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负责。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负责。

三.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不影响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用人单位的合并和分立不仅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也是容易产生各种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争议的问题。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包括对劳动者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当然,某些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二)发生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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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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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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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合并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与破产法上实质合并相近似的概念是公司法上的法人合并或兼并。与兼并所不同的是,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并不产生创设新法人的法律后果,只是导致破产清算的合并,并且创设出两个联合体,即破产财产的联合体和破产债权的联合体。与兼并相同的是,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在民法上产生出混同的法律后果,导致所有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和债务的消灭。混同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产生的效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抗辩,一般还及于债权的从权利,如担保权、违约金债权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混同的法律效力及后果存在着特例,比较典型的如所有人抵押权问题。所有人抵押权,简称所有人抵押,指所有人就自己的所有物设定的抵押权根据抵押权的附从性,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得到了清偿,或者与抵押物的所有权发生混同的情况下,抵押权原则上应归于消灭。但实践中在这一抵押权之后,常常还有一些后序顺位的抵押权,如果简单地规定因上述原因而消灭此抵押权,那么当后序顺位的抵押权人主张权利时,会发生所有权人权利受到后序顺位抵押权人追夺的结果。故依公平原则,此抵押权不应当消灭而且应当由所有权人保留。抵押权人自己不得实行抵押权,但在后序顺位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或普通债权人就抵押物为强制执行时,就抵押物拍卖所得之价金,依其登记之次序保留所应优先受偿的金额。此项金额非由所有人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受偿,而上作为其一般财产之一部,为债权人之共同担保.就是设立所有人抵押权的立法目的。我国现行担保法也采纳了这一制度。此,如各关联企业之间在破产前基于正当的内部债权而相互设定了合法有效的抵押权,虽然因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而消灭了彼此间的债权,但若存在着后序顺位的抵押权,与原债权对应的抵押权并不必然消灭,虽然不能行使破产别除权,但仍可对抗后序顺位抵押权,该抵押物拍卖变现所得应当保留在先顺位抵押权所对应的优先受偿额,并将其用于分配所有普通债权人。此外,由于我国原破产法及新破产法对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规定了特殊政策[19],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处置、破产预案制定、清算组的构成、银行呆坏账核销等。因此,在涉及到某一关联企业破产案已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情形,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应当更为慎重,如必须裁定合并破产的,原则上也不能将该企业所享受的特殊政策优惠扩大到各个关联企业,除非能够重新补办好相关的审批手续。另外,由于我国原破产法依据破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标准决定不同的法律适用,即国有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国有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时,应当加以特别注意,避免错误适用法律。具体而言,在新破产法实施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关联企业被合并破产时,只要存在着一家非国有企业,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当然,新破产法已不再按上述标准予以区分,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主体,已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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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劳动合同该如何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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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合并怎么做帐
如果是两个单位合并,a单位帐合并到b单位帐,a单位帐面应收、应付款直接并入b单位帐中,合并以后即作为b单位应收、应付款处理即可。如果原来两个单位互有往来帐项,在合并时先对冲。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拨入专款”与“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对冲,工程项目未完工前,账户余额结转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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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立代书遗嘱有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立代书遗嘱有效力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L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日达,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什么是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解释:代书遗嘱,在法律容许范围内,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的条件

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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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并存效力怎样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在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现象,这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首先,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被确认为全部无效后,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该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遗嘱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后,如果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仍为原所有人所有;如果无效部分属于遗产,则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遗嘱继承。
其次,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第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处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为什么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呢?这是因为,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同时,从遗嘱人的角度讲,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伪造和篡改,如果允许其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会使遗嘱人产生不安全感,担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遗嘱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第四,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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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并怎么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合并指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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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立遗嘱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如何立遗嘱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怎么立遗嘱有法律效力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所立遗嘱有效。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形式合法。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4)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新实施的《老年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该条明确规定了老年配偶可以继承到夫或妻一方遗产,不再以“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为限制性条件,有利于健在一方的生活保障,避免了再婚老人“净身出户”的危险。
怎样立自书遗嘱
虽然自书遗嘱无格式上的要求,但要取得完整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的法律要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
(3)遗嘱上必须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虽不需要公证,但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
要怎样立遗嘱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怎样立遗嘱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怎么立遗嘱有法律效力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所立遗嘱有效。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形式合法。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4)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新实施的《老年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该条明确规定了老年配偶可以继承到夫或妻一方遗产,不再以“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为限制性条件,有利于健在一方的生活保障,避免了再婚老人“净身出户”的危险。
怎样立自书遗嘱
虽然自书遗嘱无格式上的要求,但要取得完整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的法律要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
(3)遗嘱上必须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虽不需要公证,但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
怎么样立遗嘱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立遗嘱有法律效力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所立遗嘱有效。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形式合法。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4)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新实施的《老年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该条明确规定了老年配偶可以继承到夫或妻一方遗产,不再以“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为限制性条件,有利于健在一方的生活保障,避免了再婚老人“净身出户”的危险。
怎样立自书遗嘱
虽然自书遗嘱无格式上的要求,但要取得完整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的法律要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
(3)遗嘱上必须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虽不需要公证,但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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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劳动合同如何办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劳动合同如何办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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