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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拆迁通常分为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公益拆迁就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收行为,也可以说成是政府拆迁。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就有很多人打着公益拆迁的名义实施非公益拆迁行为。但不管是“挂羊头、卖狗肉”还是“明知故犯”,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究竟有必要区分吗
由于在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两者的区分,因此有一部分人认为,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无需进行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之分,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应公平公正,不能因为政府征地用途的不同而给予被征收人有失公平的差别对待,既然国家法律中规定了公平补偿,就没有必要为此而区分是否具有公益目的,况且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也并不清楚,并非国家所实施的项目就一定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如果要对公告利益进行列举式的规定,很难囊括所有的公益项目,而如果采取概括式的规定,则有以偏概全之嫌,因此,只能采取概括式加列举式的立法体例来建立健全公共利益的机制及程序,由被征收人来认定政府所实施的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
但也有部分群众认为,要必须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由于土地征收征用的实质是对被征收人权力的剥夺,因此应当对私权力有所限制。如果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规定,则可以对征地过程中宽泛的政府自由裁量权有所限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府公权力的滥用,避免政府随意征地的行为,另一方面,出于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更能使被征收公民信服,也是证明征收行为合法性的前提。
同时,由于土地用途的不同,被征地人的利益损失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出于损失与收获成正比的想法,也应当严格区分不同征收类型对失地公民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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