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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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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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破产管理人制度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

2、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属于有利害关系:

1、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3、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人的指定

1、随机方式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轮侯、抽签、摇号等形式

2、竞争方式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的1/2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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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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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度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新员工通过职前培训考核合格录用的,公司将于1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二)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已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且该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一)、
(二)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经员工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如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仅签订至其达退休年龄的前1天。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如因工作需要并结合员工的工作态度、表现、能力及绩效等因素,公司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时,需变更劳动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人员调动申请书》上签章确认;

2、根据双方协商同意的事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双方各执一份;

(二)如员工拒不接受上述此类正常的调岗,可视为不配合公司的岗位调配,视情节轻重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在试用期内需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妥一切离职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追索经济赔偿和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在职期间因故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详见公司《奖罚规定》中第三章第
六、七条关于辞退、开除的说明。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公司将根据其在职期间各方面的表现及能力等进行综合鉴定评价,确定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由所属部门管理者和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合同期满人员鉴定面谈” → 填写《员工劳动合同期满鉴定表》→ 根据其工作态度、表现及能力等进行评价 → 评价“一般”及以上者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评价“差”及以下者,则期满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的,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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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想具体了解一下企业管制制度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请专业人士帮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律师回复]
一、企业管理制度具有规范性,而且只有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才能发挥企业管理制度的作用。
1、 一个具体的专业性的企业管理制度一般是由一些与此专业或职能方面的规范性的标准、流程或程序、规则性的控制、检查、奖惩等因素组合而成的,在很多场合或环境里,规则=规范+程序。从一个具体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来讲:企业管理制度主要由编制企业管理制度的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的实施程序、管理制度的编制形成过程、管理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组成的,其中属于规范性的因素有:管理制度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的构成等;属于规则性的因素有:构成管理制度实施过程的环节、管理制度实施的具体程序、控制管理制度实现或达成期望目标的方法及程序;形成管理制度的过程,完善或修订管理制度的过程,管理制度生效的时间、与其他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2、 规范实施企业管理制度是需要规范性的环境或条件的:

一,编制的制度是规范的,符合企业管理科学原理和企业行为涉及到的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规律或规则的;

二,实施规范性的制度全过程是规范的,而且是全员的整体职务行为或工作程序是规范的;只有这样,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整体运作才有可能是规范的,否则将导致管理制度的实施结果呈现不规范的状态。
二、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是在稳定和动态变化相统一的过程中呈现的。
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是要求企业管理制度呈稳定和动态的统一的,长年一成不变的规范不一定是适应的规范,经常变化的规范也无一定是好规范,应该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而实现相对的稳定和动态的变化。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管理制度应是具有相应的稳定周期与动态的时期,这种稳定周期与动态时期是受企业的行业性质、产业特征、企业人员素质、企业环境、企业家的个人因素等相关因素综合影响的。企业应该依据这些影响因素的变化,控制和调节的企业管理制度的稳定性与动态性。导致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动态变化时的因素一般有三种情况:
1、企业经营环境、经营产品、经营范围、全员素质等是要经常发生变化的,这些因素的变化相应会引发组织结构、职能部门、岗位及其员工队伍、技能的变化,继而会导致使用、执行原有的企业管理制度中规范、规则的主体发生变化,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因素必然须因执行主题的变化而相应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2、产品结构、新技术的应用导致生产流程、操作流程的变化,生产流程、操作程序相关的岗位及其员工的技能必然要随之变化,与之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等因素必然须因此而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3、 因为发展战略及竞争策略的原因,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市场份额,当原有的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成为限制提高生产或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等的主要要素时,就有必要重塑企业机制,改进原有企业管理制度中不适应的规范、规则、程序。
我今年大四了,许多单位来学校招聘来着,准备回老家找工作,牵涉到户口迁移问题,请问一下公司集体户口管理制度,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单位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1、作为户籍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派出所的工作,对外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公司利益为重,协助公司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2、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户籍管理改革政策,配合劳人部门审核所有进京入户人员的上报材料,严格把关。
  
3、集体户口中凡是调出城建系统的人员,户籍应与档案材料同时办理迁出,暂时迁不走的要留下公司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待入户条件具备后劝其迁出,避免人户分离,公司也没有业务为他们保管户籍。
  
4、随着住房条件的改善,不论是福利分房还是贷款买房的集体户人员中,限期两月内将本人及家属户口迁入到现住址,缓解公司集体户口量过大,改变那种只进不出的被动局面。
  
5、在公安部门户籍政策改革的实施中,部分老职工的家属、子女以及92年7月26日以后出生的满五周岁儿童,户口在外省市的也陆续办理投靠,要协助公安部门、派出所做好内查外调和入户前的准备工作,同时做好入户后的服务工作。
  
6、公司引进高科技人才,每年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外省市生源)审核后符合入户条件的要为他们办理入户,将外地身份证更换北京身份证,按期领回发放到个人。
  
7、集体户口中职工子女满十六周岁人员要办理个人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身份证到期,也要为职工出具行保部证明,增办、补办个人身份证。
  
8、职工身份证丢失到行保部开证明前,应先由基层单位为该人出具证明,证明该人系单位职工,并加盖公章,行保部见基层单位证明后,方可为其开具公司行保部证明。
  
9、公司集体户口要由户籍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不得在个人手中,如需要借用要办理借还手续,时间不能超过十天,用完后要及时交还避免丢失。
  
10、建好集体户人员花名册,每年行保部应有一次核对集体户口,召集基层单位的行政管理员对本单位集体户口人员的户籍进行核对,随时清理健全制度,了解集体户人员的情况,单位、住宅电话做到胸中有数。
  关于单位集体户口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集体户口更是各地有各自的规定,当前户籍改革正在进行中,户籍法正在酝酿中,在户籍法正式出台之前,关于一些具体制度的规定也在等待完善,一直沿用约定俗成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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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哪些
行政管理各类制度包括考勤管理、印章管理、着装管理、后勤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设备管理、办公用品管理、社会保障、工资福利、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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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最近在研究管制器具的问题,请问各位律师根据管制器具管理制度对管制刀具的定义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刀具管理制度 刀具管理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
一,流失控制,这是任何公司都绝对不能允许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开除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
二,刀具正常消耗的控制,刀具消耗的控制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鼓励操作工通过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来降低刀具的消耗,公司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成绩突出者的奖励,下面就刀具的管理制定一系列的措施:
一:人员配备
1:设刀具管理员一名,(可由库管兼职)主要负责每天与领班核对领用和退回刀具的数量,(数量核对要按照“尖”来计算)。 以及对操作工用刀统计表核对,核对无误后交给公司会计记录存档,作为月底奖惩的依据。
2:领班两名,主要负责刀具每天的领用和退回并负责每个工人的用刀分发及统计表的填写,统计表与刀具当天一并交还给道具管理员。
二:刀具的领用、使用和退回
1:领用刀具由领班上班前按照调度的排产单和上一班刀具使用的情况到刀具管理员处领取当班所需刀具及统计表,根据需要将刀具分发给当班操作工并登记在统计表上。
2:使用1):领用刀具,操作工上班前根据调度排产和上一班的刀具使用情况在领班处领取当班使用的刀具,并在刀具使用统计表上如实登记。 2):交接刀具,操作工上班前先和上一班操作工交接设备上正在使用的刀具,如能继续使用转接过来,登记在统计表上,刀具使用费用的计算是谁先使用的新尖算谁的费用,用上一班剩下的旧尖不记刀具费用。
3:退回 1):交接,操作工下班前与下一班操作工交接设备上正在使用的刀具,如能继续使用转接到下一班。 2):退刀,将本班使用的刀具及没有使用的刀具退还给领班并让领班如实登记在统计表上。 3):领班将本班的刀具收回合适操作工的使用情况并填写统计表后到刀具管理员处退刀,并将统计表一同交还。
三:奖惩 按照不同的刀具加工制定处相应的刀具使用费用(这只是一个参数),每个月操作工的用刀数量以合计金额显示,按照一个月为一个统计周期,用操作工一个月的刀具费用处以他当月的工时,就会得出一个比值,按照这个比值做出相应的奖惩,前三名给予相应的奖励,最后一名给予惩罚,前期奖励一定要远远大于惩罚。这个消耗工时比经过几个月的统计会得出一个相对稳定且准确的数据,以后可以根据这个数据在重新制定奖惩,刀具消耗也会步入正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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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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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参照万科或其他优秀物业管理企业的制度建立健全自身的管理规程、工作纪律、服务礼仪、维修响应机制、训练培训制度、以业主反馈为主的考核奖罚措施,完善工作人员保险福利保障,逐年提升的待遇措施,从制度上去健全规范和提升员工归宿感。制度首先不是管理而是梳理,包括内部人员的沟通情绪,工作生活的关注梳理。譬如暑天岗亭是否配置空调或冰块,是否预置了工作人员饮用水,上厕所是否有人替岗,是否保安人员内部小群体以强欺弱等等,这些都是有真实事例和悲情故事。只有对员工充满温情的关注,才可能有物业工作人员的健康心态,才可能有业主的温情服务,这方面“海底捞”的理念和方式值得学习和参考。

2、 用人机制:吸引优秀的专业物管负责人很关键。
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如果不建立一个有效的用人管理机制,聘用一些不具备品牌物业管理经验、细节管理、制度机制建立的人,无法想象能建设出一个怎样的物业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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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高空坠物的规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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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二,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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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因为超速被拦了下来,想要咨询一下超载超限管理处罚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我最近准备开一家公司,但是公司运营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运行,请问私营企业公司管理制度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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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素质
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团结互助,忠诚和蔼,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虚心学习,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素质和业务技能,富有积极的上进心和职业自豪感及奉献精神。
二、考勤制度
(一)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否则将每次至少处50元以上的罚款。如有:
1、迟到10分钟内按每分钟1元计算,如超过10分钟,视情节进行处理;
2、如早退5分钟内按每分钟5元计算,如超过5分钟,视情节论处。
(二)员工因事请假4小时内由组长签名,主管审批方可生效,如超过4小时需经厂长签名生效。管理请假在2小时以内由主管签名生效,超过2小时由厂长签名生效。管理请假如超过3天者需总经理审批生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三)禁止电话请假或代人请假(特殊情况除外);
(四)员工请病假超过8小时,则需要医务机构出具建议休息和持有医院电脑收费单方可获得生效;
(五)员工若因病及特殊情况未来得及请假,需在二天内通知厂方并填写请假单,如超过3天未通知者则按自动离厂及无薪处理。
三、工资待遇
(一)新员工经初步审定工资后试用期为1个月,1个月内厂方有权随时解雇,工资视其技术水平及工作表现确定,一个月后属合格员工,工资按初定工资给予;
(二)所有新进员工需连续在公司工作满2个月后,在公司统一发放工资时方可领取第一个月工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号)。员工若中途请假5天以上者,公司将顺延本人的工资发放时间;
(三)员工无请假、迟到、旷工及早退,可享受公司每月20—30元的全勤奖(未满一个月的员工无全勤奖);
(四)如在公司连续服务3年以上的老员工,公司则根据其工作表现,参照工作业绩,可考虑往后每年调整一次工资;
(五)所有管理及员工若在公司连续服务满1年,无旷工、迟到、早退及违反厂规制度,以后每月或获得工龄奖20元;凡连续在公司服务满2年以上的,同样无旷工、迟到、早退及违反厂规制度,每月可获得工龄奖30元;
(六)生手、半生手员工工资在三个月以后可获得晋升,晋升条件则根据其工作表现、技术水平等综合评定,由组长、主管、厂长评定后交总经理签名方可获得晋升工资;
(七)员工若对工资发放额有疑问的,应在工资发放后二天内向财务部查询,逾期者厂方可以不予受理。
四、辞职规定
(一)若需提出辞职申请的员工,经组长、主管签名,厂长审批方可生效;
(二)若已得到批准辞职的员工,厂方在一个月内招聘替补人员,如提前招到公司可安排提前离职,工资按正常发放领取;如在一个月内没招到合适人员,公司则有权推迟离职期限,工资可考虑离职就领取;
(三)凡新进员工从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可在做满一年后随时提出辞职申请;(具体程序按第一条、第二条执行);
(四)所有管理人员、生手员工进入公司后需做满2年方可提出辞职申请,未满2年时间提出辞职公司一律不予受理,若需离职,则视无薪离职。
五、处罚条例
(一)甲类过失(属于重大过失,每次至少处50元以上罚款)
1、未经允许在厂区车间内拍照;
2、饮酒或酗酒后回工厂上班,有粗暴语言及侮辱其他员工;
3、威胁或散布谣言损害他人或公司声誉的;
4、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及领导安排;
5、辱骂管理人员及威胁管理人员的;
6、有意破坏公司财物,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的(除罚款外还需照价赔偿);
7、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私泄报复者;
8、除正常休息在厂内聚众赌博;
9、在厂区禁烟区吸烟,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工厂的;
10、公司组织统一加班,私自下班者;1
1、公司在赶货期间无故旷工者(除罚款外还需按旷一扣六处罚)。
(二)乙类过失(属于轻微过失,每次至少处10元以上罚款)
1、不注意节约水电,不爱护机械设备、工具器材等公物;
2、上班时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办其他事情的;
3、工作时间吃零食的;
4、工作
时间大声说话者;
5、工作效益欠佳,达不到工作基本要求的;
5、上班时间聊天,看书刊杂志,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随地吐痰,乱丢食物;
7、未经批准打听私人电话的;
8、工作疏忽大意,造成轻微损失的;
9、挑拨是非,乱传闲话,影响团结,扰乱秩序的。
注:本处罚条例,如一旦有人被处罚,所有处罚金将在上月发工资时一并扣除,包括旷工处罚及触犯厂规条例的各项处罚,任何人不得人任何异议。
六、奖励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得50—1000元奖金)
1、对改进企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工作态度好,为企业创造良好声誉者(可定月或不定月评选);
3、如有重大事故发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者;
4、有合理化建议提出,经采纳实施有成效者;
5、成本控制,注重节约,有明显成绩者;
6、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者。
注:奖励审批权限,如一旦有人够奖励条件,由部门负责人提名,经主管厂长审核,呈报总经理批准方可获得奖励。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和修正权由厂办负责,总经理审批方可获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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