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属于政府哪个部门管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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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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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最直接的市级管理部门是房管局,往下县区级是住建局,再往下街道有物管中心,社区有专门负责物业的副主任。但是,真正能决定物业命运的是小区业主!任何部门也代替不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意志,毕竟小区是社会单位,不属于行政组织,只有小区全体业主最能管住物业公司。
物业属于政府哪个部门管理?

一、物业属于政府哪个部门管理

小区物业的主管部门为各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不作为怎么办

对房屋尚在保修期的小区,出现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维修解决。但在这其中,物业也需负责帮助业主进行沟通协调,如实将业主遇到的问题反映给开发商,并将开发商的答复告知业主。

1、超出房屋保修期后,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值得注意的是,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入及收缴的停车费等归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

2、据悉,在小区入住户数超过50%时,即可要求街道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如果物业服务公司不履行责任,小区业主可以联合起来,通过业委会行使自己的权利,甚至弹劾物业,自行选择业主满意的物业公司入驻管理小区。

3、除了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外,业主也可以将物业不作为的行为举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市房管局作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及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处理。

4、物业有义务对小区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及保养,使得小区的各项设施能够时刻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而不是等到其出问题再去维修,易给小区业主带来麻烦。

小区的物业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而监管由业主负责监管。《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都已经赋予了全体业主对物业选聘的主动权和监督权。而相关单位只是指导物业和小区的工作,没有直接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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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解决。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强制执行。
2、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工程款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款,那么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呢 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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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在管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一般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主任等),管理公司落户及其他新招人员的相关事宜。  
二,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1、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经上级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2、制订、修改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3、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分析公司现有人力资源状况,预测人员需求,制定、修改人力资源规划,经上级领导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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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笔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及《申论》。其中在行测科目的题型设置上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而《申论》试卷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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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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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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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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