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山西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二)非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时,根据土地所在县(市、区)的区域位置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为使同一区域内不同质量的农用地得到更为合理的补偿,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三)本标准只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征收林地、园地的,由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果树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支付。
(四)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五)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补偿倍数的上限支付土地补偿费。征收农村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六)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按照调整后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我省已规定的倍数测算。
按照公布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各地人民政府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不管是征收土地,还是其他的单位征用土地,土地的使用者的经济权益都是会由于土地被征收(用)而受到一定的损害的,这也是征收(用)方需要支付征地补偿的一个原因,具体的补偿标准,在征地工作具体落实之前就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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