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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出示以下材料: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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