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工伤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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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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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之后,企业应该在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社局。如果企业没有申请认定,受伤的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可以在事件发生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接受材料审核后,会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怎样办理工伤认定

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与完善,劳动者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在企业中,出现劳动者受伤的情形,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这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是在保护企业的利益。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怎样办理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提炼归纳,工伤一般是指劳动者为企业工作的过程中遭受到身体的伤害或者被诊断出职业病。而我国明确规定,企业需要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当事故发生或者被确诊职业病的时候,企业或者个人经过工伤认定后,可以从工伤保险中支付一部分费用。

我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来梳理一下劳动者发生事故或被诊断出执业病之后如何去办理工伤认定。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之后,企业应该在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社局。如果企业没有申请认定,受伤的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可以在事件发生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接受材料审核后,会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受理作出认定后,企业或者是受伤的劳动者或其亲属对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依旧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申请认定时候有一点需要注意,一般来讲,除了建工领域、挂靠关系等方面不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之外,其他的企业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要先进行劳动关系的确定。

在申请认定的时候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申请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两份,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劳动者就医时,医院的病例、诊断证明等,还有就是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的材料。劳动者申请除了准备以上材料之外,还要准备户籍证明或者租房合同或者暂住证等,证明自己的收入是居民还是农村的。发生意外伤害时如果有人在场,最好还是提交证人证言。

另外,如果是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跟以上材料一起上交。如果在认定书中划分的责任主要是受伤劳动者的,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事故中不幸身亡的,申请家属需要提供当事人的死亡证明

还有比如外派、出差、上下班途中等情况中发生伤害的,也要提供相关的证据,特别是上下班途中,需要考虑路线和时间的合理性。

上交以上材料之后,等待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电话要保持畅通,有情况随时会通知申请人。之后会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以上就是工伤认定办理的程序,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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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所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而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日。从该条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着重点应在伤害事实的发生时间,而不是简单的事故发生时间。
受伤害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伤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往往不一致,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和隐蔽性,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没有表现出来一定的伤害后果,经过一段时间,疾病发生病变或者加重才表现出受伤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保护受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应以疾病发作并被医院确认的时间为实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害职工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医院确诊的伤害结果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
2、在事故发生之日,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表现出一定的后果,但是随着治疗,疾病症状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受害职工欲对加重后果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其加重后果是由事故引起。
二、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性质是“申请时效”,而非“除斥期间”。
有的学者认为,该申请时限是“除斥期间”,理由是期间的起算点是“发生之日”,而不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另外也没有规定申请期间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这些都符合除斥期间的特征。
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除斥期间是相对于民法的形成权而言,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的后果,其权利消灭不仅是程序权利也包括实体权利。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7的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该条旨在促使用人单位积极申请工伤认定,但在另一方面说明了即使超过时间,劳动者并未丧失实体权利。另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经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以上两点,都不符合“除斥期间”的理论要件。
从理论上分析,工伤伤害结果发生日即意味当事人必然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与民法的时效规定并不矛盾。在司法实务上,即便超过申请时限,法院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诉讼仍然会受理,江苏等地方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会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
虽然对于工伤职工和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时,未规定该时限有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况,但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倾向认为是“时效”。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受伤职工和亲属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的现象是存在的,如企业向职工单方面的承诺“会全权负责赔偿”,企业欺骗职工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必要的申报材料,职工在申报时相关材料未能邮寄送达目的地或途中遗失等等。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受伤职工的实体权利若因此彻底丧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悖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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