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摸底是否要动迁了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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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一定,调查结果出来,大部分人想要拆迁,那么政府会公布征收公告,评估公司入户评估,这时候也要签字,就是评估公司进入你家实际进行勘察调查,要给个证明,所以要在评估公司勘察记录上面进行签字。
房屋摸底是否要动迁了

不一定,调查结果出来,大部分人想要拆迁,那么政府会公布征收公告,评估公司入户评估,这时候也要签字,就是评估公司进入你家实际进行勘察调查,要给个证明,所以要在评估公司勘察记录上面进行签字。

评估结果出来以后,征收办就要挨家挨户的进行谈话,根据当地政府政策、评估结果,给你如下补偿是否满意,不管满意不满意都要签字确认。这个是征收部门证明他们对征收户进行约谈的证明,以防后期征收户说没有跟起约谈等。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确定

征收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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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摸底是否要动迁了?
房屋摸底并不代表一定会要动迁,房屋摸底主要会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同样的也会了解一下当地的发展情况,如果能够得到当地人的同意,而且各方面的拆迁规划设计也比较完善,那就有可能会动迁,不过需要的时间比较久,差不多都需要等一年到两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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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屋摸底到动迁多久?
我国房屋摸底到动迁大概就是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根据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拆迁的流程,首先只需要进行的调查评估,然后进行业内的计算,并且制定相关的拆迁补偿的安置方案。我国房屋摸底到动迁多久,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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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前摸底调查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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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怎么解释!我在动迁人员来摸底丈量前办的工商执照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相对应,本条列举了三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管理机制不完善、市场功能不健全、交易秩序无序化,使得某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机违法经营,无证销售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25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人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等证明材料;(2)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3)工程施工合同;(4)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5)商品房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取得是商品房预售的必备条件。而无证销售行为往往表现为出卖人在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该事实,甚至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诱使买受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或者定金。依据前述对欺诈行为的论述,出卖人的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欺诈的全部构成要件,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撤销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由于出卖人故意隐瞒的是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又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这时就出现同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既属于欺诈行为,具备了可撤销的条件,又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发生了撤销和无效的竞合问题。即对此类合同效力应认定为是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从法律规范的适用的一般原则上讲,应当以危害性较大的欠缺要件吸收危害性较小的欠缺要件作为标准,来决定该项合同的效力为无效还是可撤销。据此,对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使买受人陷人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与出卖人订立的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而不应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不仅欺诈买受人,损害了广大买受人的合法,而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结果是直接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使得买受人的购买房屋目的落空,严重侵害了买受人的基本生存居住权益。无论从维护买受人的个人利益出发,还是从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目的出发,均应对出卖人的这种主观恶意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外,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当然,鉴于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卖人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即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全部无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如出卖人在起诉前采取补救措施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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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前期摸底什么
1、被拆迁房屋的状况,出具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价值评估报告。2、被拆迁户家庭每一位成员的社会背景。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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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和价格,湖南娄底市
[律师回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你好,我家农村房子已经摸底拆迁,大家都签字了!现在村委会说要政府同意,这样会拆迁吗
[律师回复]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行政机关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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