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超出时间不一定会计算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例如,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用人单位加班加点后,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回工资的1.5倍以上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按照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享有休息权、如果法定休息日从事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两倍以上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中秋等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目标准工资3倍以上的工资报酬。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工作报酬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 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 浮动系数)
第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一般来说,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此类职员平均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不会超过五个小时,每周不会超过三十小时,在这个时间范围内,职员是可以获得单位支付的报酬的,至于超过此范围的工作时间,是否需要计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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