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复发待遇享受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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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鉴定后复发待遇享受的规定是经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到四级的职工,或有伤残军人证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伤情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若鉴定的工伤等级为五级到十级,在伤势复发时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同时还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鉴定后复发待遇享受的规定有哪些?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所享受的待遇分两种情况: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只有已经取得了伤残军人证的复员转业军人,他们在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治疗后确定病情痊愈,医疗终结,终止停工留薪期,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目前限定两类人员:正常缴费参保单位中已认定的工伤职工和患职业病职工;符合“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并已经办理核定、认定、鉴定、清算等有关手续的工伤职工和职业病职工。

工伤鉴定后伤势复发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两种,根据工伤鉴定等级,一到四级的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五到十级则两种待遇都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单位发放,但停工留薪期限有规定,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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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查鉴定待遇需要怎么享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需要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伤复查鉴定待遇需要怎么享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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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复查鉴定待遇如何享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工伤复查鉴定待遇如何享受这个问题,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即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销。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区别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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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查鉴定待遇怎样享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工伤复查鉴定待遇如何享受这个问题,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即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销。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区别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复查鉴定待遇该怎么享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复查鉴定待遇该怎么享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工伤复查鉴定待遇如何享受这个问题,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即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销。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区别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复查鉴定待遇要如何享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工伤复查鉴定待遇如何享受这个问题,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即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销。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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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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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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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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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区别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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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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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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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6级,能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6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自治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职工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7、三十三条、三十六条。难以安排工作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2,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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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只有已经取得了伤残军人证的复员转业军人,他们在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旧伤复发的相关知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治疗后确定病情痊愈,医疗终结,终止停工留薪期,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目前限定两类人员:正常缴费参保单位中已认定的工伤职工和患职业病职工;符合“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并已经办理核定、认定、鉴定、清算等有关手续的工伤职工和职业病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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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所享受的待遇分两种情况: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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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只有已经取得了伤残军人证的复员转业军人,他们在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旧伤复发的相关知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治疗后确定病情痊愈,医疗终结,终止停工留薪期,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目前限定两类人员:正常缴费参保单位中已认定的工伤职工和患职业病职工;符合“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并已经办理核定、认定、鉴定、清算等有关手续的工伤职工和职业病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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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所享受的待遇分两种情况: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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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只有已经取得了伤残军人证的复员转业军人,他们在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旧伤复发的相关知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治疗后确定病情痊愈,医疗终结,终止停工留薪期,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目前限定两类人员:正常缴费参保单位中已认定的工伤职工和患职业病职工;符合“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并已经办理核定、认定、鉴定、清算等有关手续的工伤职工和职业病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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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为四级,能享受到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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