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处罚的依据《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的处罚规定如下:
1、《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要求行为人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利用,即利用主管单位财物的便利,而非仅仅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悉环境或接近作案目标。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单位就职的职员,有可能会接触到公司的财物,对于此种类型的财产,职员在没有获得公司领导许可的情形下,是不得私自处分的,更不能私自占有,这是由于一但占有的财物价值超过一定的数额,占有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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