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申请主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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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申请主体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申请主体有哪些?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申请主体有哪些?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二、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七)其他方式。

三、哪些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根据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有无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评估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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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责任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继续羁押后,检察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依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在被捕后也要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如无需继续羁押,会建议及时释放或调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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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在机制运行中,实行案件承办人个案提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从严把关,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确有客观必要可由检委会集体讨论。
①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由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
②机制审查。程序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的工作制度,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时依据的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将评判结果形成《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时报送分管领导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
③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等其他因素的可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④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具体的刑事诉讼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依申请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式”,即凡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必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一种是“可以式”,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依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决定是否改变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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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后,对是否应维持羁押状态的全面审视与评估。检察院可依职权或犯罪嫌疑人、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的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审查深入,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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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要一份故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范本,我表弟犯事现在是需要这个申请书,虽然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反正就是说是需要的
[律师回复] 申请人:郭志勇,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联创广场C1205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某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于某年某月某日经贵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某看守所。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的委托,指派郭志勇律师作为某某某的辩护人,现郭志勇律师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某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理由如下:

1、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讯问时就已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也已经固定了本案全部证据,某某某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之前无前科,也未受过治安行政处罚,本次犯罪是应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而实施的,自已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3、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受害人就补偿一事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履行,为此,受害人出具谅解书:请司法机关给予当事人改过机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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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的情节属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上述法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向贵局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 致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郭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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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慎评估涉嫌犯罪人士的关押必要性。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后,检察院会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持续审查羁押的必要性。若无需继续羁押,检察院会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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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警察好多年了,以前没有那么多严格的考试准则,我也不太清楚盗窃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关于盗窃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的问题,2016年9月、11月,刚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小明(化名)先后到其邻居家中盗窃价值1.1万余元的财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不到案,公安机关提请本院批准逮捕,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本院依法对小明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讯问、教育犯罪嫌疑人,并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东台市富安镇中学何国老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针对性的专业心理疏导,全方面了解小明目前的身心状况、犯罪动机、目的,着力从悔罪意识、未来打算等入手,帮助其分析深层次的犯罪原因和危害后果等,促使其从内心归入正途。小明数次流下感动、忏悔的泪水,并表示决心改邪归正,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远离不良朋友圈。
为进一步达到帮教实效,承办检察官委托东台市司法局对小明进行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再次找小明的父母、村干部进行谈话,并认真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心理咨询师和公安机关的意见。考虑到小明犯罪时刚满16周岁,与被害人系邻居关系,盗窃数额仅达到较大标准,且案发后已退赃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父母及村干部愿意加强监管,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承办检察官随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滑动查看听证现场图片
二个小时的不公开听证过程中,听证员听取了未检组承办检察官、公安民警对案情的介绍,结合心理咨询师的相关专业意见,认真分析继续羁押对小明可能产生的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所在村基层组织代表、辩护律师也充分发表了相关意见。听证员达成一致意见,结合案情以及教育挽救为主的执法理念,小明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此次听证团的意见将作为我院是否改变强制措施的重要参考。
教育
感化
挽救
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全力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开展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干预、亲情会见等,全面落实帮教措施,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
同时,通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不公开听证,有效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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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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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今年遇到了刑事辩护案件,现在要被处罚了,所以想了解一下刑事辩护及羁押必要性有吗?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加的条款。通过该条款的内容,实际上为刑事诉讼活动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根据现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和《关于贯彻执行lt;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gt;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实际上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应仅仅局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即,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广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狭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前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明确的实际上应属于狭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而广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包括各类变更、延长羁押期限过程中必然会引起的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审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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