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申请主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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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申请主体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申请主体有哪些?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申请主体有哪些?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二、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七)其他方式。

三、哪些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根据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有无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评估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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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1月3日,大兴检察院依据新刑诉法启动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一名逮捕在押的交通肇事案嫌疑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李某被释放回家。3月17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驻平利县看守所检察官例行与在押犯罪嫌疑人洪某谈话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记者在4月15日获悉,该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日前办结,在押犯罪嫌疑人洪某被及时变更了强制措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应该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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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致力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及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值得肯定。通过我国特有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并以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作为救济措施,也能够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能完善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  
其次,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可以修正因诉讼风险降低而作出的不必要逮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轻微刑事案件能够从宽处理的要从宽,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出于不能考量的风险,在许多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往往放弃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而直接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在此情形下,由于逮捕后有充分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及保障诉讼可能性进行系统地审查和论证,因此在此期间内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及时修正适用逮捕措施的瑕疵,同时能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再次,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率。近几年,违法犯罪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相关的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时解除羁押,可以有效缓解看守所人满为患的压力,从而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同时,部分犯罪嫌疑人基于逮捕措施的震慑力,试图通过坦白、自首、检举揭发、协助取证等手段让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重新审视其社会危险性,以获得变更强制措施的结果,而上述行为客观上可以大大提升司法效率。  
最后,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上进行考量,更要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对社会群体、社会秩序产生的影响上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较轻但造成一定后果的案件,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被害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消除相应的社会不利影响,方能对其变更适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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