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合同需要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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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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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2、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审核合同需要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一、审核合同需要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1、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2、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审查:

(1)是否依法成立;

(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合同合法性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要求,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有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等。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还应当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但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形式、内容、和订立程序。

三、合同的形式审查

1、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的信息等);正文;签署部分。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2、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合同审核时,注意区分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正如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一样,合同条款也可做如此区分。程序条款是为了保证实体的进行。程序条款是否详尽细致,直接决定了合同的实操性。日 本企业的合同条款,相当细致,也十分注重程序性和实操性,很多条款会从时间、地点和方式上,落实具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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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查主体要注意什么事项在这个方面,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λ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ó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Υ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Υ约不能履行。因此,一般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适用于较大工程项目,涉及金额较多。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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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合同时主体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审查主体要注意什么事项在这个方面,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λ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ó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Υ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Υ约不能履行。因此,一般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适用于较大工程项目,涉及金额较多。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合同审核中主体怎么审查,审查主体要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审查主体要注意什么事项在这个方面,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λ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ó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Υ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Υ约不能履行。因此,一般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适用于较大工程项目,涉及金额较多。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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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都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购房者应重点查看一下几点,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缴纳地价款的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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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九江律师,最近要和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了,但是合同的内容太多,对此过程不怎么熟悉,那么合同审核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呢?有什么影像吗?
[律师回复] 可以说合同有着太多的注意事项,但就题目当中所说的合同审核注意事项而言,这几点无疑是最为重要的:   合同审核具体过程中,最关键的是找准审核要点,如何寻找审核要点呢?   (1)通过网络搜索审核要点   首先在互联网检索,该类型的审核要点,这些都是律师和法务人员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来。比如,审理商铺租赁合同时,使用百度网页搜索,搜狗微信搜索,输入下述关键词,(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审核要点、审查要点、如何审核、审核注意事项、(商铺、房屋)合同法律风险点,不断替换类似关键词,然后把相关文章汇总,归纳审核要点。   (2)通过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寻找审核要点   审核某类合同时,寻找此类合同的民事诉讼案由,然后查询一定数量的判决书,查看争议焦点以及法官评议内容,从诉讼角度,提前预防合同纠纷的产生。   (3)通过合同范本对比,来寻找要点   较为规范的合同,大多有条款主题,修改某类合同时,找几个归纳完整的合同范本,最好是真实使用过的合同版本,然后,不断对比。看审核对象,与其他合同版本差异在哪里,有没有其他范本的条款可以借鉴。
合同审核主体审核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审查主体要注意什么事项在这个方面,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λ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ó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Υ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Υ约不能履行。因此,一般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适用于较大工程项目,涉及金额较多。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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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都需要什么注意事项
主要注意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是房产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要看周围是否有好的小学,医院等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在购买期房的情况下,一定要小心。没有预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一定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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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们工程队包了一项水利工程,是做排污水沟渠的,准备签订合同,请问工程承包合同审核要点有什么
[律师回复]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合同审核中主体怎么审查,审核主体要注意
[律师回复] 审查主体要注意什么事项在这个方面,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λ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ó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Υ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Υ约不能履行。因此,一般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适用于较大工程项目,涉及金额较多。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问问各位,就是审核租赁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啊?能不能给我解释一下呢。我还不太明白。麻烦给我讲一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1、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
(1)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年检并进行必要的工商查询。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1)房屋转租的: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实材料。
2)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实材料。
3)委托或代办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实材料。
4)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治理部分查询。
2、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经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经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能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是否一致
这点主要是看房屋的产权证,审查其用途是住宅用房还是经营性用房。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须报规划部门批准。
四、房屋的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状况、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1、房屋结构;
2、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使用面积仍是建筑面积);
3、必需写明租赁房屋实际所处的切当位置;
注:上述1-3的审查,主要是查看与房屋产权证所做的登记是否一致。
4、假如有新装修或添设附属举措措施、设备,应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租赁期满时如何处理,若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又应做何处理;
5、审查房屋交付时附属举措措施和设备的状况(最好以制作附件的形成加以明确),对附属举措措施、设备能否拆除、改建或者添设,租赁期满交还时的详细要求;
6、审查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假犹如意那么装修或改造的前提及装修或改造的尺度是什么;
7、合同中最好应明确现有的房屋装修状况,以免发生纠纷无据可依,同时应尽量明确房屋交还时对装修的要求。
五、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六、关于其他条款的审查
1、修缮条款:审查修缮责任是否明确;
2、转租条款:审查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及转租的条件;
3、保险条款:审查是否投保公众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负担;
4、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审查是否对己方当事人较为有利;
5、违约责任条款:审查是否显失公平,对已方会不会有较大的不利影响;
6、免责条款:审查免责的范围;
7、争议解决条款:审查管辖约定是否正确、有效,选择诉讼的,有无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
8、备案条款:审查由谁向房屋管理部门履行备案的义务及备案费用的负担。
七、租金、租赁保证金和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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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子都需要注意些什么事项?
1、不一定要新房。2、慎买纯小户型社区的房子。3、注意交房时间。交房时间是很容易让大家忽略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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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改房都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2、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3、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4、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5、物业交割要清楚 六、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七、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八、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九、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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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现在注册一个公司,公司现在一年了,要开始进行清算的时候,公司在年终清算,申请了股东会成员对于和注册资本审核,注册资本的审核决议书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依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包涵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状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状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必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状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东会格式如下:  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  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_____lt;公司会议室gt;召开了____lt;定期gt;/lt;临时gt;股东会全体会议。  本次股东会会议于_____年__月____日以_____lt;方式gt;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会议已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  股东会确认本次会议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有效通知。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____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招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以lt;举手表决gt;的方式一致同意如下决议:  (决议通过的具体内容。。。。)  盖章及签署:  日期  第[ ]届第[ ]次股东会决议(关于股权转让方面)  时间:  地点:  股东参加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应到会股东[ ]方,实际到会股东[ ]人,代表额数100%,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转让方[ ]将其在北京abc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  
二、同意修改后的章程。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报工商机关,有关各方各执一份。  
四、本决议经到会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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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版社联系我,决定签我的一本书,我作为弱势群体,不敢计较太多,合同模版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太平等的条款,我在审核图书出版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怎样才能保证任何环节都让自己处在主动无风险的地位。
[律师回复] 图书出版合同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适用于已创作出来的书稿,该书稿经过编辑加工就可以出版,这种合同是一般的图书出版合同。另一种适用于尚未创作的书稿,根据出版社的约请,作者和出版社订立合同,然后根据合同创作出一部作品,这种合同是包含约稿条款的图书出版合同。在我国,一些出版社习惯将后一种图书出版合同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合同,即约稿合同和出版合同,这种作法并不明智。因为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是通过订立出版合同取得的,如果作者在订立约稿合同后与另一家出版社订立出版合同,作者尽管要负违约赔偿责任,但专有出版权有可能由第二家出版社取得。  下面稍微具体地阐述一下图书出版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作者要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书稿;书稿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去创作,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作者要担保交付的书稿是自己独立创作的,并且不存在侵权或违约的情况。作者如果违反这种担保义务,就可能要对出版社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出版合同没有这种担保条款,在发生侵权的情况下,出版社往往会被认为有过错,从而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三、出版社负责出版作者交来的书稿;有关出版的一切费用由出版社承担;出版社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和方式向作者支付报酬。  
四、出版社通过合同取得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出版。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解释,专有出版权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五、对专有出版权的地域、期间应有明确约定。例如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还是包括台、港、澳地区,还是全球范围,等等。如果没有专门约定,应认为只是中国大陆范围的出版权。  
六、合同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作者还保留表演、录音、摄制电影、播放、展览、改编、翻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由于行使这些权利超出了推销或直接利用有关图书的范围,所以出版合同中不宜包括这些权利。如果出版社希望代理出版权以外的一些权利,比如翻译权,应与作者在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  
七、出版合同中还应考虑到,如果图书发行后发生脱销现象,应如何处理。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按照这条规定,作者在发现作品脱销后,有权向出版社提出重印或再版的要求。关于脱销,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专门的解释,即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六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就视为脱销。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出版社仍未重印或再版,或者明确拒绝重印或再版,作者就有权终止合同。也就是说,作者不能一发现脱销就单方终止合同,而是要给对方一个重印、再版的机会。  
八、作品出版后,作者一般都有权得到一些样书。作者可得样书以及能买优惠价图书的数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个别成本较高的画册,大型工具书等图书,样书的数量可以规定得少一些或者不给作者样书,但不能由出版社单方面决定,而应由双方约定。  
九、如果出版社与作者约定图书再版的,出版社在再版图书之前,应征询作者有无修改意见。如果作者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工作,出版社应按照修改后的版本出版。这条规定对于科技作品尤为重要。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非常迅速。作者总是希望能够出版反映最新发展水平的作品。如果在短时间内再版、重印,比如仅隔两个月的时间,出版社也可以不向作者征询意见就再版、重印,但这也应当在合同中写明。  
十、从我国的出版实践来看,大部分书稿都要经过出版社的编辑加工。作者创作出的作品不用修改就完全符合出版要求的是少数。这种情况在短时期内可能不会改变。这是因为很多作者尽管具有较高的创作素质,创作的题材也很好,但是他们不熟悉出版过程中对稿件的一些具体要求。而编辑长期从事这项工作,能够把题材好但是不完全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加工成符合要求的稿件。然而,修改作品不免涉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有时编辑觉得需要修改的地方,也许正是作者刻意写成的。如果编辑不经作者许可就自己改动,就可能歪曲作品的原意。著作权法既考虑到修改权是作者的权利(第十条),也考虑到出版实践的需要,因而在第三十三条规定,出版社如果要修改稿件,须经作者许可,并且在合同中写明。  十
一、在出版合同的约稿部分一般还规定出版社在收到书稿后应立即通知作者,并且在一定期间内审读完书稿,作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如果需要修改,应及时退还作者修改。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仍然没有通知作者,作者可能认为出版社已决定采用,或认为出版社不准备采用,而将稿件给其他出版社,由此产生全同纠纷。在实践中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出版社在收到作者的书稿后不及时审阅,迟迟不作决定,拖了
三、五年,甚至近十年,最后不出版了,只付给作者少量约稿费。这样做是对作者付出的劳动极不尊重的表现,往往由于图书市场的行情变化,使作者的作品最终丧失了发表的机会。如果出版社不打算出版,应该及早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选择别的出版社出版。  十
二、如果出版社主动约请作者创作的书稿经作者一再修改,仍然达不到出版水平,出版社也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支付适量的约稿费。  十
三、由于出版社(包括其上级机关)一方面的原因致使书稿不能出版,在作者无法请求强制履行的情况下,出版社除应向作者支付全部应付报酬外,还应赔偿作者因未出书而受到的损害。  十
四、出版社在出版作品之后应将原稿退还给作者。从法律上讲,作品的原件,特别是美术作品原件,属于作者的个人财产。有的出版社由于保管不善,将作品原件损坏或者遗失。如果合同中没有免责条款,出版社应适当赔偿作者。赔偿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司法机关裁判。有的出版社需要将原稿保留一段时间存档待查,而有的作者自愿放弃原稿的所有权,这些例外情况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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