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是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
1.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只有发生无权处分时,才有出现善意取得的可能。
2.占有改定是一种交付方式,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同时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占有改定构成要件
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第二,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可见,受让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该动产,在于能使让与人继续直接占有、使用该物;如让与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继续间接占有,则此目的难以实现,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第三,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特定契约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让与人正是基于特定契约才得以继续占有已经出让的动产。就占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虽然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应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标明物权的移转。虽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难以反映出权利真相,但在与物权移转相关的风险负担上却与直接交付的处理原则相同。虽然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非因为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风险责任移转的时间,应界定在双方合意达成占有改定的契约生效之时。假若该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又成立了可以允许出卖人继续占有该物的另一个合同,另一个合同生效时所有权转移。占有改定,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三、占有改定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是一种便利的物权转移方式,使得物权的转移与实体物的交付分开,更好地服务于商业社会的需求,因此构成了融资租赁模式的基础。占有改定不能善意取得体现了民法体系对于高风险物权行为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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