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吗?
1、加班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发加班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月份终了,将本月应付职工薪酬进行分配:
(1)生产工人加班: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2)车间辅助人员加班:
借: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3)销售人员加班: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4)管理人员加班: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二、职员加班但是单位没支付加班费,可以投诉单位吗?
1、职员加班但是单位没支付加班费,可以投诉单位。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2、劳动者可以采取递交投诉文书、或者是口头的方式投诉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的请求一般需要在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后的2年内提出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加班费属于职员薪酬的一部分,单位在组织加班活动之后,单位的会计人员就需要按照规定手写分录。在首次书写关于加班费的分录时,只需要知道单位需要支付的费用即可。而在实际下发加班费的时候,就需要确定具体是哪个部门的职员可以获得加班费,然后根据职员的所属部门确定需要书写分录的科目。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