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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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规定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然后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办理登记的手续,比如说需要提交申请书,还有就是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资料。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负责办理的。
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规定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然后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办理登记的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然后做出登记。土地证上所指的分摊面积,简单的说,它表示的是该土地使用者持有的证书附页宗地图内(黑色加粗封闭区间内)有产权住户共同分摊的土地面积。根据各户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分摊。

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面的分摊面积,是分摊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即小区所占总用地面积,按照每套房子建筑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土地证上的分摊面积,是越大越好的。如果小区大,但是楼比较少,那么土地的分摊面积就多一些。也说明小区的密度小,不太拥挤。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正本);

3、原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原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者赠与书(经公证),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证明等;

5、双方或多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6、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楼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属划拨土地的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往地价款、补签出让合同并提交相应文件;

7、属土地分割转让的提交规划部门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8、军队空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持批准补办出让文件和军队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9、提交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书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确认书;

10、地块开发投资或建筑物资产净值财务报告;

11、市政道路规划网络图;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二)、受理申请(1天)

1、窗口收件人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

2、给受理的申请编号并发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资料,受理日期并编号。

(三)、初审(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到档案室进行查核,在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签复。

1、审查人员审查上述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和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2、审查人员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驳回转让申请。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2)权属来源的性质是不许转让而又未取得批准的;

(3)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市政府批准列入征用、拆迁范围内的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6)设立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

(7)权属有争议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包括征地协议未全部兑现的),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达不到建设用地条件或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

(9)转让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属行政划拨的(即未注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门批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

(10)转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或受让人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

3、实地勘察。

4、属于地块分割或面积变化的由局测量队提供定线作业表和宗地图。

(四)审核(3天)

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所领导审核不合格的,转窗口复函不同意办理转让手续并退文;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交易所根据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将批准文件资料转交地籍科(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先报市政府评审)。

(五)缴纳税费

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部门缴纳税费,申报人应及时将完税或免税证明提供给地产交易窗口。

(六)地籍科根据上述文件资料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七)立卷归档

对于很多买过房屋的人来说,可能对土地使用权的分摊面积是比较了解的,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证上面会记载分摊的具体的面积,如果分摊的面积越多,那么就意味着自己实际所占有的面积就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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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摊的抵押登记,需要带上土地抵押合同、土地使用证、土地评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等材料,如是企业办理,则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将土地分割成多个部分进行抵押登记之前,应当将土地分摊给各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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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应聘了当地的土地资源管理局,但是他对这行不太了解,所以想事先咨询一下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土地使用者[2]
土地使用者指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这是登记的首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自然人要登记其姓名和住所。法人要登记其名称和注册地址。[2]
(二)土地位置[2]
土地位置指土地的坐落和四至。坐落,即登记土地所在的地段、区域。四至,即登记土地相邻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名称或姓名,也可登记权属界限上永久性显著地物或界标。同时还需要登记土地所在地籍图的图号和地号,以便于与地籍图上的内容相印证。[2]
(三)土地权属性质[2]
土地权属性质即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2]
(四)土地使用面积[2]
土地使用面积包括用地面积、共有使用权面积及分摊面积。用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独自使用一宗地的面积。共有使用面积是指某一宗土地使用者与其他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全部或一部分而无法在地面上划分使用者之间使用权界限的土地面积。分摊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共有权面积中应当分摊的面积。[2]
(五)土地分类面积[2]
土地分类面积即按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在一宗土地中各类用地的具体面积。[2]
(六)土地用途[2]
土地用途指土地的实际用途,如工厂、住宅等。[2]
(七)土地权属来源和依据[2]
土地权属来源,有划拨、出让、转让等,其依据是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或有关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或者是能证明土地来源的其他证件。[2]
(八)土地使用期限[2]
土地使用期限即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使用土地的年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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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登记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个人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登记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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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怎么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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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登记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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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填写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申请表格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范本应该怎么填 (1)申请单位(个人):单位填写全称,个人填写姓名。 (2)通讯地址:填写申请登记的联系地址和邮编 (3)代理人:填写代理人的具体机构名称,代理资格证书号备查 (4)如果有第二位登记申请人还需填写在下面的表格中,并按要求具体填写,与上面的相似 (5)土地情况:填写“土地座落”、“面议” 与用途 (6)价格情况:按当时成交价格具体填写 (7)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申请者:指国营农、林、牧、渔场(不包括农场内部土地承包者)及其它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地类面积按填表的各类用地实际面积填写。 (8)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者:一般指村农民集体。 (9)城镇村土地使用权申请者:指使用城市、乡镇、村庄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0)用地面积:填写申请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不包括与他人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分摊面积。 (11)建筑占地:填写“用地面积”内的建筑物占地面积。 (12)用地类别:按城市的土地分类标准填写。如工业、住宅行装。 (13)土地等级:填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等定级确定的土地等级。尚未评等定级的暂不填写。 (14)土地实际用途:指申请者申请登记的土地: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填写用地的主要项目,如商店、住宅等。 (15)地上物权属:指申请登记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按情况写“本单位”或“本人”或“××单位”(全称)或某人(姓名)。 (16)需役地坐落:填写相邻土地地名,如权属界线上有线状地物或附近有永久性显著界标(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界标名称,或界线与某一界标或地物的距离。 (17)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分别填精悍申请者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名称,来源等。 (18)申请登记的内容: ①土地权属有何合法依据; ②土地面积是否准确; ③权属界限是否清楚。 例:本单位(人)用地权属来源有合法依据,土地面积准确,合法,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请予登记。 (19)附图:粘贴申请登记单位(个人)所申请登记宗地的平面位置图。 1.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 3.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填写申请书。 4.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5.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使用说明: 1.土地登记簿由街坊(村小组)内各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按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2.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3.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只填写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5.办理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时,均必须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作要点注记。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的登记栏内加盖变更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6.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一、使用说明: 1.土地登记簿由街坊(村小组)内各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按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2.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3.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只填写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5.办理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时,均必须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作要点注记。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的登记栏内加盖变更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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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登记需要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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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基本概念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丛上人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二、法律特征 (一)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对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二)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 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与缴纳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的确定,可以采用招领、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必须采取招标、拍卖。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的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牙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他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对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不同的租赁方式其租金缴纳方式也不同,采取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当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四)国有土地租赁权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转租、转让或抵押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2.国有土地租赁权人有优先受让权承租土地在使用年期内改为出让方式的,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以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 3.承租土地提前收回,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原因有: (1)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2)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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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流程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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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如何确定 抵押登记属于土地变更登记的范畴,是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财产以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其含义有以下几点:一是抵押人或债务人(即第三人)为了获得贷款,以抵押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的担保物;二是是一种物的权利抵押,即在抵押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不能实际占有、使用作为贷款担保物的土地使用权;三是抵押期限届满后,即实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可以按法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其中,变价处分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优先得到补偿的权利;卖得价优先受偿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卖得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四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以国家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经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6、通过承租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7、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水、荒滩等); 8、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9、如将整个宗地中部分土地设定抵押的,则应经测绘公司的实测、地籍部门审核后方可抵押;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方可抵押。 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对象 1、未依法领取书的不得设定抵押。 2、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抵押。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不得设定抵押。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7、乡(镇)、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8、对于用地、军事用地、事业单位用地,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得设定抵押权,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9、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了国有企业用地和经国土部门批准保留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之外,其他土地使用者须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10、应收回的闲置土地不得设定抵押。 1 1、对于一宗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同一宗地可以多次抵押,但多次抵押的抵押值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地的地价总额,抵押顺序以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1 2、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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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登记表怎么填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范本应该怎么填 (1)申请单位(个人):单位填写全称,个人填写姓名。 (2)通讯地址:填写申请登记的联系地址和邮编 (3)代理人:填写代理人的具体机构名称,代理资格证书号备查 (4)如果有第二位登记申请人还需填写在下面的表格中,并按要求具体填写,与上面的相似 (5)土地情况:填写“土地座落”、“面议” 与用途 (6)价格情况:按当时成交价格具体填写 (7)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申请者:指国营农、林、牧、渔场(不包括农场内部土地承包者)及其它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地类面积按填表的各类用地实际面积填写。 (8)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者:一般指村农民集体。 (9)城镇村土地使用权申请者:指使用城市、乡镇、村庄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0)用地面积:填写申请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不包括与他人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分摊面积。 (11)建筑占地:填写“用地面积”内的建筑物占地面积。 (12)用地类别:按城市的土地分类标准填写。如工业、住宅行装。 (13)土地等级:填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等定级确定的土地等级。尚未评等定级的暂不填写。 (14)土地实际用途:指申请者申请登记的土地: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填写用地的主要项目,如商店、住宅等。 (15)地上物权属:指申请登记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按情况写“本单位”或“本人”或“××单位”(全称)或某人(姓名)。 (16)需役地坐落:填写相邻土地地名,如权属界线上有线状地物或附近有永久性显著界标(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界标名称,或界线与某一界标或地物的距离。 (17)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分别填精悍申请者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名称,来源等。 (18)申请登记的内容: ①土地权属有何合法依据; ②土地面积是否准确; ③权属界限是否清楚。 例:本单位(人)用地权属来源有合法依据,土地面积准确,合法,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请予登记。 (19)附图:粘贴申请登记单位(个人)所申请登记宗地的平面位置图。 1.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 3.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填写申请书。 4.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5.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使用说明: 1.土地登记簿由街坊(村小组)内各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按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2.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3.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只填写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5.办理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时,均必须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作要点注记。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的登记栏内加盖变更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6.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一、使用说明: 1.土地登记簿由街坊(村小组)内各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按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2.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3.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只填写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5.办理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时,均必须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作要点注记。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的登记栏内加盖变更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如何确定 抵押登记属于土地变更登记的范畴,是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财产以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其含义有以下几点:一是抵押人或债务人(即第三人)为了获得贷款,以抵押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的担保物;二是是一种物的权利抵押,即在抵押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不能实际占有、使用作为贷款担保物的土地使用权;三是抵押期限届满后,即实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可以按法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其中,变价处分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优先得到补偿的权利;卖得价优先受偿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卖得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四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以国家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经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6、通过承租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7、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水、荒滩等); 8、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9、如将整个宗地中部分土地设定抵押的,则应经测绘公司的实测、地籍部门审核后方可抵押;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方可抵押。 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对象 1、未依法领取书的不得设定抵押。 2、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抵押。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不得设定抵押。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7、乡(镇)、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8、对于用地、军事用地、事业单位用地,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得设定抵押权,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9、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了国有企业用地和经国土部门批准保留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之外,其他土地使用者须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10、应收回的闲置土地不得设定抵押。 1 1、对于一宗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同一宗地可以多次抵押,但多次抵押的抵押值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地的地价总额,抵押顺序以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1 2、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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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登记的,任何有房屋的使用权的主体,只要拥有房产证,同时还有土地使用证,此时在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形时,是可以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一般都是有期限的,办理质押手续的主体,必须要在限定的期限内赎回房屋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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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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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不要登记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去登记。
国务院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中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单位用地转让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1、如为协助法院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法院提供的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地四至面积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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