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在法律上有无法定名称及内容,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法国对此在民法上都有明确规定,中国所颁行的担保法中对于保证合同的名称和内容也作了明确规定。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合同错综复杂,立法上不可能一一穷尽,全部予以定名,只能按一标准,对常见的合同关系作出规定,明确合同的名称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内容。这类在法律上有了明确规定的合同便为有名合同,如买卖、租凭、借贷、加工承揽、运输、保险等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合同,即法律上没有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如甲乙约定,只要乙学习勤奋,考上大学,甲便负担乙在上学期间的一切费用。无名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处理合同纠纷时便于适用法律,有利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解决纠纷。有名合同的纠纷应按法律的直接规定来处理,而无名合同纠纷的处理则可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或者根据有关合同的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
2、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根据有无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以他种合同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为前提的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关系是从属于主债关系而存在的,保证合同也因而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3、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合同
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无关联性,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承担一定义务的合同,叫做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其义务是相互关系的,有权利必担义务,有义务也必享有权利。而单务合同则是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没有关联性。保证合同便是保证人一方承担保证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主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由于合同主要是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所以大多数合同都是双方合同,只有极少数不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是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本质上不追求经济利益,唯以担保为目的,因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单务合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承担保证义务而没有实体上的权利,债权人只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对保证人承担义务。
4、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的权利有无对价的特性,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获取货物必须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使用他人财产须交付租金的租赁合同等。享有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无息贷款等。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也即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必向保证人偿付代价。
这就是一般情况来说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保证人也可能获得一定的好处。这主要是因为由于保证人提供保证,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顺利建立,故订立保证合同的同时,债务人出于感激和友善心理可能给予保证人一定的酬金或其他好处。但这是属于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不属于保证合同关系的内容,因而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无偿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保证合同的类型分为几个类型,有名合同、是从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等。除此之外,合同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是不能通过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这样是不合理,存在偏颇。具体的情况,需要以实际情况和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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