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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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则具体是指,若因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认定系其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所致,由其个人承担不利后果。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则是什么?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则是什么?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则具体是指,若因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认定系其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所致,由其个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其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不予支持。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则具体适用的注意事项

1.注重审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权范围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考虑从事工作的市场供求和获利情况、工作岗位及其本人在公司的级别和职责,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多种因素影响,故意或过失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特别是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员工,例如本案中的人事经理,以及人事档案管理员等,熟知劳动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他们可利用自身条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隐匿隐藏书面劳动合同,以便在日后发生劳动争议时获取二倍工资,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况不在少数。

因此,分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成因时,要注重审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范围、职权优势等工作状况,分析此岗位的劳动者可能存在的职务便利情形,比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再综合证据和案情,进而确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系基于劳动者自身原因所致。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劳动者并非一定是劳动关系的绝对弱势方,劳动者的道德风险也是处理此类案件必须考量的因素之一。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原因所致是适用二倍工资的前提要件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因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极低,不少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甚至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中,用人单位便可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导致劳动者的损失难以计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切实获得保护。因此,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市场,明晰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创设了二倍工资补偿条款。其立法本意是一种双向保护,并不是单向地保护劳动者一方。

综上所述,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过错。如果是因为劳动者本人的过程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则由劳动者本人承担相应的损失。此外,在适用这一过程原则时,需要注意审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权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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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时订的订婚协议书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婚约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是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
(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一般会受理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
二、因订婚引起的纠纷有哪些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
(一)人身方面的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财产方面的纠纷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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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和义务人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履行的行为有直接规定时,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判断。例如,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规定,“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完整好用。”这就是一种法定标准,用以衡量高层建筑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否尽到对火灾的预防义务的一条法定判断标准。违反这个标准,造成了被保护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就构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二,特别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这样的标准是,如果在一个经营活动领域或者一个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义务包括:其
一,消除这个危险,使之不能发生;其
二,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其
三,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能对儿童造成损害。没有实施这些保障措施,即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三,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在法国,最高在判例中认为,在欠缺法定的作为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对他人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应根据善良家父的判断标准加以确立。如果被告在一个善良家父会积极作为时却没有作为,即表明被告有过错,在符合其他责任构成的条件下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善良家父、保障合理性安全的标准,就是善良管理人注意的标准。

四,一般标准这种标准分为两方面。一方面,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一般的被保护人,例如主动进入经营场所或者社会活动场所的人,或者对于非法进入者,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对这种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则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受邀请者进入经营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的一般保护事项,负有一般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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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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