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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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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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是关于经济补偿金月工资的计算标准的规定。也就是进一步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划的标准,比如说,应当按照劳动者供应得的工资来进行计算,包括有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月工资的计算】《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条文注释]

本条对经济补偿的计发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1、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工资一般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计件超额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工资。

2、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分段计算。

二、绩效工资是什么,绩效工资怎么计算

绩效工资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是以职工被聘上岗的工作岗位为主,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绩效工资由四部份组成:基本工资,年龄工资,岗位工资,奖励工资。

与传统工资制相比,绩效工资制的主要特点;一是有利于雇员工资与可量化的业绩挂钩,将激励机制融于企业目标和个人业绩的联系之中;二是有利于工资向业绩优秀者倾斜,提高企业效率和节省工资成本;三是有利于突出团队精神和企业形象,增大激励力度和雇员的凝聚力。

绩效工资体系的不完善之处和负面影响主要是:容易导致对绩优者的奖励有方,对绩劣者约束欠缺的现象,而且在对绩效优者奖励幅度过大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一些雇员瞒报业绩的行为,因此,对雇员业绩的准确评估和有效监督是绩效工资实施的关键。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任何理由的,就对于劳动者进行辞退,那么需要对此进行经济赔偿或者是经济补偿,具体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在这里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就是按照劳动者本身的工资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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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1条内容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1条内容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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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原来在大二的时候选修过劳动合同法这门课程,没有多么认真,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怎么解读的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解释。第21条把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第二款进行解释,目的就是说明,根据这一条终止劳动关系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国家这个规定不尽完善,为什么呢?主要原因在于“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是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并不是都具备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说那些到了年龄,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怎么处理呢?
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因为退休年龄问题办理的劳动合同终止,是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这个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的补偿情形里面没有包括这一情形,所以说国家这么做就是为了细化当初的规定。
其实,劳动合同法还有很多漏洞,看即将推出的补偿规定怎么解释吧。
看到了你的追问,从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单位的过错,国家视同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成立的。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在就是劳动合同法的漏洞之一,各地解释不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时间国家规定是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一定支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也是一样要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的人会说,管他签不签合同,能够工作到退休那天就行,因为那天开始可以享受养老保险了。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负责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是单位的原因,无论是主观还是无意,导致了员工未接触合同、办理退休手续,应享受未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单位要承担员工的损失,这个已经有明确的判例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愿意继续用这个人,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当然也可以为了加强管理(按照员工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已经办理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则不能也不需要购买保险了。如果未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员工缴费年限不足,则单位必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如果员工已经满足条件,没办理退休手续也可以不交了,如果继续交,员工个人承担部分有权利向单位讨回(因为交了也白交,够条件的条件下国家不承认这个缴费年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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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的规定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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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关于两个或多个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的竞争,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却赋予了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限制的权利。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因此,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当然,为了防止围标串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避免,比如广泛发布招标文件,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 所以可以进行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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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1条内容是怎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1条内容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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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律师回复] :违法代码:10054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反条款:《法》第19条第1款处罚依据:《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扣分:0罚款金额:200其它处罚: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无证驾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有其中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证驾驶): (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 (2)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可参考下面的“准驾车型及代号”表格进行对照),作无证驾驶处理(比如只持有 C照的人开 B照的车,或只持B照的人开 A照的车等等)。 (3)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4)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过期超过一年而被注销,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驶。 (5)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多指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如年龄不足按照非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处理,归类到 (4)的情况)。 (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 (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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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实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律师回复] 1.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后,和货物的抵扣范围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于固定资产使用用途是可变的,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但是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因此,有必要对固定资产的抵扣作出专门的解释。按照细则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是不能抵扣的。只要该项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那么即便它同时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上述项目进项税额本来是不得抵扣的,但是该项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2.固定资产是从会计核算角度对某一类货物的概括性称呼,其本质仍然是货物,但在具体的判断上,对固定资产的分类容易产生争议。为此,新细则对固定资产规定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固定资产范围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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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男性60岁,女性50岁,累积工龄满10年的,自动退休;特殊岗位如井下、高空、高温等,男性55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累积工龄10年以上者亦视为达到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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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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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台帐有实例吗?
[律师回复] 一、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文明施穿穿扁费壮渡憋杀铂辑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具体内容包括: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安全培训及教育等费用;“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费用;施工安全用电、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防护围栏、地业防护、抢险应急性措施、提升架体安全网购置、消防设施费用以及施工现场围栏与装饰,五牌一图,临时办公、宿舍、食堂、卫生、场地排水排污、除四害设施等费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单项设定,计入标底总造价,不得随意降低。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具体为:
(一)房屋建筑为1.66—
2.5%:
1、分部分项工程费用300万元以内为
2.5%;
2、分部分项费用500万元以内为
1.87%;
3、分部分项工程费用1000万元以内为
1.78%;
4、分部分项工程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为1.66%。
(二)市政工程为0.80%。
(三)园林建筑工程为1.38%。
(四)绿化工程为0.5%。
(五)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为0.68%。
(六)单独发包的二次装饰装修工程为0.72%。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及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的计划方案,报监理单位同意和安监机构备案后,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先将总费用的60%支付给施工单位,当建筑工程主体封顶或进度完成80%时,经安监机构安全评价合格后,再支付2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其余部分。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工程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报告,否则按规定对监理单位作出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项目报建和报监前应查验: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投标预算和拨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否按计划专款专用,未提交费用使用计划和费用支付凭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以确保该项费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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