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社保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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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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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大连社保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主要包含了社保大病的缴纳方式以及缴纳费用,社保大病承担的保障范畴,以及当存在社保大病后,需要如何操作的具体流程等等。当然,对于社保大病的承办医院也有所规定。
大连社保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一、大连社保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采取向承办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三条 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保险监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基本政策;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参保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经办工作;政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大病保险参保人员、经办机构、承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参保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基金不足时,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方法解决,确保大病保险资金按标准及时筹集到位。

第七条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并根据大病保险的基金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在每年大病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九条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的,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上述合规医疗费用指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实际发生并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参保人员符合异地转诊或急诊、急救条件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纳入年度个人负担累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按90%计入参保人员年度个人负担累计。

第十一条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建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定期公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一)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0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60%;(二)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65%;(三)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

第十二条 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均为70%.

第十三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对上述支付比例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 在门诊享受高值药品待遇的城乡居民,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购药费用,由大病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继续支付,高值药品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

第十五条 个别未列入基本医保目录且无法替代的保障项目,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政策。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异地住院以及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因故只能现金结算的,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持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再由承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依法招标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期限原则上为3年。

第十八条 大病保险实行合同管理。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中标的承办机构签署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每年一签。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风险机制等具体内容。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严重损害参保人员权益情况的,合同双方可以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承办机构要严格规范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做好大病保险的统计分析和资金支出预测。

第二十条 因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承办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基金和承办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非政策性原因亏损由承办机构承担。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须向基金返还。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直接结算,承办机构在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中,应给予必要的资金、技术和人员支持,并按照相关规定据实列支经营大病保险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参保人满意度以及大病保险使用效率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承办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协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大病保险巡查稽核、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简化报销手续,积极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鼓励承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并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承办机构做好大病保险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将购买大病保险支出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管理,规范大病保险保费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要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承办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市审计部门要依法进行审计。大连银保监局要加强承办机构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困难群体身份认定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和承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七条 承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之间因大病保险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社保大病保险缴费的方式

社保大病医疗保险只要每年5、6月左右交钱就可以,农村医保和未成年人医保金额为50元/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0至700余元不等。向村(居)委会参保的城乡居民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可采用缴费一卡通方式扣费或由村(居)委会统一代扣代缴。在校学生由学校代收代缴

一般来说,大病保险理赔范围不区分病种,只按照医疗费用高低计算。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只要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就可以由大病保险给予进一步理赔。因此,这项保障对于群众,特别是没有多少积蓄的群众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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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社保大病保险是属于社保吗?
大连社保大病保险就是属于社保,社会保障的医疗保险为分两种,一种是基本医疗保险,另一种是大病医疗统筹;在报销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是发生在超过了基本医疗保险时才会进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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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内容有哪些,因为叔叔对具体的内容不是很清楚。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下个月我们公司来的几个员工要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 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1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1、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 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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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2、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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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社保大病保险最新规定是什么?
大连社保大病保险最新规定是: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人员做了补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大学生、残疾人和低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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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的内容有哪些呢?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好吗?谢谢啦!
[律师回复]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其主要内容有:

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

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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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社保大病保险各方之间发生争议怎么办?
大连社保大病保险的承办机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因大病保险发生争议的,首先可以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大病保险发生争议属于民事纠纷,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争议上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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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我的同事在出差途中受了工伤,请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 (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经费)
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单位的司机,平时没事干,一到快下班的点,就得拉着老板去赴宴。只有上班点,没有下班点。想了解一下:司机加班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一、目的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业务素质,调动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司经营正常运作,对驾驶员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二、定义
本办法所指加班是指驾驶员在正常作息时间外需延长劳动时间,或在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额外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司从事驾驶员岗位人员。
四、加班补贴办法
1、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给予10元/小时的补贴,每天最多补贴80元;
2、同时享受宁波大市范围外的里程补贴(注:宁波大市范围指宁波老三区及鄞州区)。
五、加班审核办法
1、加班时间以正常作息时间外实际接送时间为准;
2、驾驶员凭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用车申请单》出车,并在《出车记录单》上如实登记出车情况,经用车人及用车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3、凭《用车申请单》及生效后的《出车记录单》,每月按时申报加班补贴。
4、如不按规定或不按时提交《用车申请单》及经签字确认后的《出车记录单》,视同自行放弃。
六、管理规定
1、公司以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节约公司资源为原则,综合办将严格控制非工作时间范围的车辆使用率;
2、公司以人为本,要求所有驾驶员在身体精神条件良好时延长工作时间,
以降低安全隐患,保证出车安全;
3、各部门在工作时间外使用车辆时,应如实填写《出车记录表》,并有义务配合综合办审核加班情况;
4、安排加班人员不得有抵触情绪,保质保量完成加班任务。非特殊情况,驾驶员不得随意拒绝出车任务,如有违纪,公司将按旷工处理,严重者将以辞退。
5、综合办不定时组织工作检查,并于每月底组织对驾驶员的服务品质、仪容仪表等满意度调查,经查证属实的,针对驾驶员在以下各方面的表现,每违规一次,罚款50元。罚款统一计入公司基金中,用作公司事务。如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处以辞退。
(1)车辆里外清洁卫生
(2)车况日常检查及养护
(3)车辆驾驶安全平稳
(4)司机的仪容仪表及服务礼仪
(5)服从调度,按时出车
(6)凭单出车
(7)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
(8)认真、如实、及时填写《出车记录表》
(9)车辆停至公司指定位置
(10)车辆证件的保管
(11)车辆年检、保险的处理
(12)交通事故及交通违章的处理
八、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综合办所有。如有未尽事宜,由综合办酌情处理。
九、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以上即为司机加班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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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连社保补缴算连续吗
除非自己的工作一直以来就是非常的稳定的,那像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费问题不会出现中断的这种状况,其他绝大多数的普通职工包括购买的城镇居民保险的都有可能中间就没有及时的缴费,然后在大连有部分市民补缴的时候比较关心,在我国大连社保补缴算连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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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的叔叔开了一家餐厅,现在又有一家餐厅开业,但对方经常使小手段,请问反不正当竞争实施包括的内容?
[律师回复]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上述为反不正当竞争实施包括的内容。
你好,我和妻子结婚多年了,因为一直想要男孩,今年又生育了小宝宝,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2018年收养实施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申请
1、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 “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无子女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或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儿童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子女”的条件,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划生育部门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的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抬人(组织或个人)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人(组织或个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当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单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和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或者经公证的弃婴、儿童来源的公证证明;
(7)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收养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或安排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交);
(8)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以上第(1)(3)(4)(5)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和儿童住所地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2)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收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书》;
(3)同意送养意见。
其他的送养人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审查
、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
首先,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2、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对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收养条件的,
报县(市)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
三、收养人与送养单位
签订收养协议收养人持《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到当地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由送养单位的人事部门按《收养登记申请书》中“送养人情况”和“被收养人情况”栏目内容要求,填上相应的内容;单位、村(居)委会负责人(即:单位的法人代表、村、居委会主任)在“送养人意见或儿童福利院负责人意见签宇、盖章”栏内,将被收养人来源情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简要叙述,提出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并签名,单位的人事(办公室)部门盖上单位行政公章;
四、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送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填好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养协议书》(2份)一并交给收养人。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五、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收养法》的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我现在打算把我的一个工具专利吗转移给别人但是不知道这个应该给怎么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程序?有哪些实际的内容?
[律师回复] 专利权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申请强制许可,需要遵守专利法规定的下述程序。
1、申请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请求,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强制许可请求书》,在请求书中要附具本法所规定的证明文 件和申请人具备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说明材料。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的规定,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2、专利局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应当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是否属实,并且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陈述自己的意见。
3、专利局作出相应的决定。专利局在听取了申请和专利权人双方的意见后,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正当理由,应当作出不准申请人强制实施的决定;反之,专利局应当作出允许申请人强制实施此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决定。
4、对“强制许可的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这就是说,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仍归专利权人所有,该专利权人自己仍有实 施其专利,并且也有权许可其他人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专利 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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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社保补缴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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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律师,请问户口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都有些啥,我最近想要去做户口的登记,但是找不到具体的操作流程
[律师回复]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释义》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1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本县户口迁移登记业务办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一房一户和整户迁移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三条本县以外居民户口迁入,由迁入地派出所(含办证中心,下同)受理,经县公安局核准后,办理迁移手续。县内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章申请与条件
  第四条在城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公租房使用权的人员,可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落户。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权属证明等。
  第五条非本县户籍人员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可申请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证明、单位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六条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非本县户籍人口,按国家规定在本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2年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在租赁的商品房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商品房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租赁合同,出租备案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七条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非本县户籍人口,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中职院校毕业生、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八条非本县户籍人口,具有特别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可申请在就业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组织、人事部门确认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九条非本县户籍人口,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获得县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可申请在就业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荣誉证书、表彰文件,无房证明等。
  第十条在本县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年缴纳地方税收达3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拥有10%以上股权股东,可申请在就业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十一条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被投靠人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含离婚未再婚的)、父母(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可申请投靠落户。离婚人员(不包括已再婚人员)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且申请时也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回婚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十二条在城镇的户籍人员,无合法固定住所,现与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三代之内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可申请在直系亲属处投靠落户。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等。
  第十三条城镇户籍人员,本人在原籍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且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户口迁往原籍。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十四条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归正人员、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的迁移落户,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三章程序与时限
  第十五条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派出所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办理需要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核准)的户口迁移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结果返回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等。本细则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并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关系凭证,是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和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父母、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在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中能确认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再要求提供相关凭证。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省、市户籍政策规定办理。
以上是户口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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