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物业没有交接就算纠纷吗?
物业没有交接不一定算纠纷,但很容易造成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二、常见的物业纠纷有哪些?
1、无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纠纷;
2、物业费用标准问题;
3、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
4、物业管理企业违约;
5、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引发的纠纷的处理。
三、物业纠纷的特征有哪些?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
(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
(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
(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
(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理纠纷;
(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务损失的纠纷;
(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
(7)业主诉房产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除了物业公司应该跟建设单位之间办理交接之外,如果选择了新的物业服务公司,旧物业服务公司正式退出之前,也要跟新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办好必要的交接工作,这些都应该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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