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企业工伤保险比例,调整为最低0.2%——1.9%。目前南京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变更为:
1. 养老单位上交16%,个人上交8%;
2. 医疗保险单位上交9%,个人上交2%;
3. 失业保险单位上交0.5%,个人上交0.5%;
4. 生育保险单位上交0.8%,个人不交;
5. 工伤保险单位上交0.4%,个人不交。
二、南京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南京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职工当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即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性收入总额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南京市每年度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度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三、缴纳社保的法律依据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律规定,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合法为职工缴纳社保。目前南京市社保的缴费比例单位需缴纳16%养老保险、9%医疗保险、0.5%失业保险、0.8%生育保险以及0.4%的工伤保险,职工需缴纳8%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以及0.5%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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