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主要讲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1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主要是讲关于保管合同的相关条例,如对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对于保管人以及寄存人应该遵守的相关法律规范,哪些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此篇章中都是有详细的描述。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主要讲什么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主要讲什么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主要讲的是和保管合同、保管人、以及托付人有关的相关条例,具体如下: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如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的了解还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在日常行为中保障自身的最大利益,明确自己的权利,防止受到他人的蒙蔽或欺骗,毕竟保管物品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而作为寄存人也不会希望保管过程中出现什么问题。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7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主要讲什么
一键咨询
  • 173****16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2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3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5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3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6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3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8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8****48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7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8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5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4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1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1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讲了什么?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第一章监督管理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共十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5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刑事诉讼法全文2024第一章讲了什么内容?
第一章 管 辖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十八章无因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无因管理是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无因管理效力就在于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共十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八章违约责任有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的第八章专门对合同违约的责任进行了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相应的措施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等责任。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二分编第九章买卖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分编第九章对买卖合同的规定,如果买受人发现自己签署买卖合同后购买到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且由于质量存在问题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那么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是法律系的在读生,正在研读担保法第23条解释,想问问具体法律上是什么呢,有没有律师给我讲一讲啊,谢谢!
[律师回复]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保证人提供了保证的情况下,这种债务的转让就会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联系。保证人是为主合同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按照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依约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为债务人作担保是出于信用以及相互之间的需要,一般来讲,这种保证要基于保证人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一定判断,对债务人到期是否能够履行债务有一定的预见。保证人一般都希望债务人能够按期履行债务而免除自己代为清偿的责任,并且认为债务人有一定的履行债务可能性时才为其提供担保。因此,如果是只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而不通过保证人就将合同债务向第三人进行了转让,那么,就将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这时债务履行期满债务能否得到履行,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的可能性就发生了变化。此外,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在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就会使反担保失去意义,从而损害保证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本条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债务的转让问题作了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时,如果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其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严格这种“同意”的条件,法律规定保证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反之,如果这种债务的转让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那么,债务转让以后,保证人就免除了其为债权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还有一点需要说明,本条所规定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含义是指,债务的转让如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它所针对的是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而并非是说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是主合同债务转让的必备的条件。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是当事人的权利,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即使不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也可以将债务向第三人转让,只不过就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了。
上述答案就是针对您所问的担保法第23条解释具体是什么给出,望您采纳。
讲一讲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一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依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8〕2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二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指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按政府优惠政策在市区范围内购买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性住房”、“政府补贴购房”等标记。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三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买卖、继承、赠与、抵押、抵债、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行为。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市区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五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对所购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政府有按原价格回购权。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六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七买保障型住房未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回购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八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收益的50%上交政府。交纳差价收益后,受让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差价收益为本次住房转让的交易价格减去原购买住房时的价格。住房转让交易价格应当包含阁楼、自行车库的交易价格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主要讲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