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拆迁安置房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5、拆迁安置协议书、购房发票及购房款结算单等(原件复印件1份);
6、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7、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1份);
8、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二、一般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
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三、办理房改房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4、已购公有住房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5、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对于那些因为房屋被拆迁而获得安置房的公民,可以带着相关材料到国土局提出房产证的办理请求,当然,此请求并不是一定会被受理,对于请求不被受理的情形,一般会被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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